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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缓刑辩护案例

永安市人民法院

    曾xx等非法经营运输烟草制品案件(辩护人力争缓刑辩护)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李XX、曾xx均系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驾驶员。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XX、曾xx二人经电话联系,答应受雇为他人运输货物。当日,李XX驾驶闽FXXXXX厢式货车、曾xx驾驶闽GXXXXX号厢式货车,分别从清流县和宁化县赶至福建省连城县,在明知他人系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为赚取运费,为他人从福建省连城县运输烟丝至指定的漳州市、华安县等地。二被告人在车辆装满烟丝后,于当日14时许驾车从连城县姑田收费XX驶入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泉南高速西洋XX休息时,李XX和曾xx所驾车辆陆续被永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开厢检查及称重,李XX驾驶的闽FXXXXX厢式货车装载的烟丝重量为4045.65公斤;曾xx驾驶的闽GXXXXX号厢式货车装载的烟草专卖品烟丝重量为2806.8公斤合138431.376元。

    案件要点分析:曾xx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烟丝)无证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且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律师接到案件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调阅了卷宗资料,认真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和关键点,积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通过分析,律师发现该类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件,运输者往往比生产、销售者(上家)更容易引起察觉落网,而在该类犯罪活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是生产、销售者,运输者往往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同时,曾xx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于是律师大胆采取了从犯的辩护思路,协调检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并给予其缓刑的量刑建议。法庭上,通过律师的辩护,为被告人曾xx争取到从轻处理的结果,曾xx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验总结:非法经营(运输)烟草制品处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流通环节,其所起的作用往往是辅助作用,应按照从犯进行认定。当烟草制品还未流入市场销售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害还未形成时,曾xx等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小、其实际所得也远不如生产、销售的环节多,故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为其争取从轻处罚是一种良好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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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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