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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诉至法院后调解成功自愿归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皖1323民初7564号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5楼A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2MA8N8MKG46。

    法定代表人: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XX013,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5000元及利息8550元(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22年1月26日计算至2022年8月4日,后续利息至款清时止),合计53550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办公家具购买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安徽XX公司为被告(甲方)朱XX供90000元货物。合同第四条约定了甲方的付款期限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将货物发送给被告,截止起诉之日止仅收到被告45000元货款,剩余45000元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拒付。为此,原告具状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X自愿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安徽XX公司货款45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原告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朱XX未能按上述第一条协议内容履行,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货款4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原告安徽XX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同意。

    如未按本协议第二项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朱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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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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