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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多次联系归还未还,法院判决对方归还本金42万元以及32万利息及逾期利息!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02民初10459号

    原告:许XX,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滁州路1号教师新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XX,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青山街二期11幢1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芜湖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45682719

    法定代表人:晋红旗

    原告许XX诉被告晋XX、芜湖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黄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XX、XX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诉之日(2022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XX公司在债权债务确认书中列明为担保人,并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自愿为上述欠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许XX主张XX公司为晋XX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晋XX、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抗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XX归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利息3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XX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芜湖XX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XX追偿;

    三、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5元,由被告晋XX、芜湖XX公司负担5500元,由原告许XX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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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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