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原告黄XX与被告梅州XX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梅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返还购房款618650元及利息(其中318650元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300000元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均按照年利率4.9%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梅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违约金6186.5元及利息44223.58元;
四、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4元,减半收取为5517元,由原告黄XX负担27元,被告梅州XX公司负担5490元(原告黄XX已预交5517元,本院予以退还5490元,被告梅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5490元)。保全费4138元(原告黄XX已预交),由被告梅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