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辽10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XX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承揽了上诉人的辽阳**的消防工程,属实。双方约定:消防工程全部完成后,由被上诉人负责办理消防局验收手续,实际上,案涉消防工程至今消防局未验收。被上诉人承揽的消防工程至今尚有一部分收尾工程没有做完,所以被上诉人没有向消防局报请验收,消防局也不可能验收,就这一点,一审法院是清楚的,但判决书却不阐述,把这一重要事实隐匿起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一直承认一部分收尾工程未做完,一审法院也在审理本案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数次地从中调解,让上诉人再支付几十万元,用以被上诉人继续完成收尾工作。一审判决认定:辽宁XX*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证明该工程已竣工。这与实际不符。《检测报告》中的委托人是虚拟的,检测单位至今没有见到施工档案,是在承揽人承认是未完工工程情况下检测的,《检测报告》是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炉的。一审判决又认定:该工程已实际使用。是对法律事实的一种嫁接,正确的事实是**商品房已使用,而不是消防设施。本案,承揽消防工程的一方未能完成全部工程,消防局不予验收,双方又未结算,这不是到期债务,一审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承揽消防的一方,至今没有施工档案,这个工程永远不会得到验收,一审法院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提交施工档案,至今不能提供。据此,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上诉人在上诉状提到双方约定:消防工程全部完成后,由被上诉人负责办理消防局验收手续。《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第四页第四条乙方的义务第5项约定:乙方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根据该约定,被上诉人仅仅负有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并非由被上诉人负责办理消防局验收手续,且被上诉人已提供验收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已履行了配合义务。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承揽的消防工程至今尚有一部分收尾工程未做完,一审法院也让上诉人再支付几十万元用以被上诉人继续完成收尾工作。事实上,被上诉人的消防工程已经完工,否则也不可能经过检测中心的检测验收合格,且根据辽宁省消防局网站中消防监督结果公开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中的结果,办结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项目名称为**建设工程辽公消验字(2014)第0067号公告,结果为不合格,可以证明该工程已经竣工且已经提交验收材料,并非我方未完工或不配合提供资料。上诉人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后产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工程完工后的问题,并非收尾工程,被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已经得到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明,并且已经报了消防验收。三、上诉人称检测报告中的委托人是虚拟的、检测单位至今未见到施工档案,报告是在承揽人承认是未完工工程情况下检测的。《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第一页乙方责任和施工范围第二条约定:委托消防技术检测中心对我方所施工的消防工程进行检测验收,确保检测消防验收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即上诉人支付)。根据辽宁XX*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受检单位为**房XX公司,项目名称为**消防工程,系统名称为自动消防系统。检测单位如果无受检单位的配合无法进行检测,因此上诉人无理由不知晓该情况。四、上诉人称承揽消防工程的一方未能完成全部工程,消防局不予验收,双方又未结算,不是到期债务。根据《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应将95%的工程款于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支付完毕,即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时该95%工程款的债务已到期。案涉消防工程完工后,2016年年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并签订了《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合同书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674,928.00元,该合同书经过双方盖章确认,即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决算并确认。综上,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经过了消防技术检测中心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合格;根据辽宁消防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结果,消防局已经接受了验收材料,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不合格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支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774,928.00元;2、**房地产公司支付利息109,585.47元(从2014年5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下旬,**应**房地产公司要求进场施工辽阳**的消防工程。2014年4月,**完成施工。2014年5月22日,辽宁XX*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案涉消防工程符合相关要求。双方于2016年初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并签订了《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经合同书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674,928.00元,**房地产公司仅支付原告90万元,尚欠774,928.00元工程款未付。

    **房地产公司一审辩称,**给**房地产公司做的消防工程还有一部分收尾工程没有做完。所以**所诉钱数不准确。**起诉的不是到期债权,只有在消防工程经消防局验收合格后,能够正式交付使用,才成为到期债权。因此应驳回**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房地产公司签订《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承包辽阳**消防工程的消防喷淋、报警、正压送风、地下车库、人防车库消火栓系统,地下车库通风及消防泵房。合同价款1,674,928.00元。约定**负责委托消防技术检测中心对所施工的消防工程进行检测验收,确保检测消防验收合格。施工范围约定:****上述事实,有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检测报告、物业费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合同约定按当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70%的已完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该工程经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房地产公司向**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5%。鉴于辽宁XX*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所施工的辽阳**消防工程已进行检测并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证明该工程已竣工,**房地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95%的工程款即1,674,928.00元*95%=1,591,181.60元。因**房地产公司已给付**工程款90万元,故**提出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1,591,181.60元-90万元=691,181.60元及其利息之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3日始至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提出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质保金83,746.40元之主张,因合同约定质保金从消防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无息支付给**,鉴于该工程至今未经消防检测部门验收合格,所以不能确定质保期,故**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公司提出部分收尾工程**没有做完,**所诉的不是到期债权之抗辩,因无证据证明且有悖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房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款691,181.6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3日始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0.00元,****承担1,198.00元,**房XX公司承担11,452.0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2014年8月28日辽阳市消防局作出辽公消验字【2014】第0067号辽阳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房地产公司申报的**A#、B#、C#、1#-7#楼进行了消防验收。发现以下问题:1、该工程未接入正式电。2、外墙保温材料无检测报告。3、无室外消火栓。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6条之规定。4、高位水箱间未安装消防电话,防火门门框与墙体之间有缝隙。5、5#楼一层正压送风风量不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2条之规定。6、水泵房未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1条之规定。7、室内消火栓系统停用。鉴于以上情况,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房地产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在消防验收提出的需整改问题中高位水箱间未安装消防电话、5#楼一层正压送风风量不足系被上诉人施工范围,且出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整改。2019年7月3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查看整改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于消防电话安装完毕及5#楼残土垃圾清理完毕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于当日告知**房地产公司应在2019年7月8日前再次向相关部门报请消防验收并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消防验收申报情况告知法院,至本判决作出前**房地产公司未向本院反馈消防验收申报情况。上述事实,有辽公消验字【2014】第0067号辽阳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向**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依据双方签订的《辽阳**消防工程合同书》关于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的约定“工程竣工后,该工程经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房地产公司向**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5%”,案涉工程经辽宁XX*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房地产公司应依约及时向**支付工程款。上诉人**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至今未向消防局报请验收,因辽阳市消防局已经向**房地产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辽阳市消防局作出辽公消验字【2014】第0067号辽阳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被上诉人**对于自身施工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上诉人**房地产公司整改,并提请**房地产公司再次报请相关部门对于消防工程进行验收,**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再次申报验收职责。在被上诉人**所施工工程经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及对于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上诉人**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再次申报验收消防工程的义务不应影响**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且对于**房地产公司主张所涉工程质量的相关权利仍有5%的质保金作为保障。

    综上所述,上诉人**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0.00元,由上诉人**房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其他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