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本案我代理原告。四个原告是关联公司,隶属于XX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商业地产运营等业务,“XX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原告已将“XX业”注册为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XX业”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了公司,并且开展经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XX业”作为企业字号,但是被告拒不更名。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XX业”字号,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不再使用“XX业”作为其企业字号。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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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