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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不付货款吗?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一、案例简述:

    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卖方买方供应螺母等产品,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买方)共欠原告(卖方)19万余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款后,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中约有7、8个螺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更换未果,故对余款作暂扣处理。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举证双方签订的多份《销售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10工作日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工作日内提出”,因此,被告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视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产品中部分螺母存在质量问题,因其在使用后,未能在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及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故对被告以此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发现质量问题后曾与原告交涉过,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二、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案件中,卖方的义务是提供合格的产品、卖方的义务是按约定付款,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卖方按约供货后,买方未按约支付货款,买方行为已构成违约。如果买方认为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及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

    另外,买方拖欠货款与卖方提供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争议焦点,买方如果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另行起诉或者提出反诉,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卖方提出的付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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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5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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