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诉讼

一个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十几人,涉案金额几千万,刚开始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法院判决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汉族,1994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海东、赵X(实习),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X,男,汉族,1999年1月3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輯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党X,男,汉族,1998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男,汉族,1999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男,汉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X,男,汉族,2000年6月18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汉族,1996年8月24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X,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2012年因涉嫌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汉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杜X,男,汉族,1999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5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男,汉族,1999年5月11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犯罪活动罪于2。2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X,男,汉族,2001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22年4月15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苟X,男,汉族,1998年8月2号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22年4月15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吿人石X,男,汉族,2001年9月9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22年4月15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男,汉族,2001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飢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焦X,男,汉族,2001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X,男,汉族,1995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6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蒲X、党X、马X、郭X、杜X、张X、田X、李X、梁X、杜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被吿人王X、张X、赵X、苟X、石X、王X、焦X、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2年2月27日作出(2022)甘12刑终x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

    ]、蒲X、党X、马X、郭X、杜X、张X、田X、口X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0年年底,被告人王X在“中币”APP群聊中认识了“阿莱”,“阿莱,,提议让王X找人提供银行卡,将进入银行卡的资金在“中币”APP上购买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其指定的人,并承诺按比例给予王X提成。2021年1月,王X为获利,联系了被告人田X,让田X发展人员提供银行卡,并组织发展的人员按照上家的要求购买虚拟货币并出售。后田X发展了被告人李X、被告人蒲X、被告人杜X。蒲X又发展了被告人党X、被告人马X,以上人员经王X指导在“中币,,APP上进行虚拟货币买卖。后王X又安排蒲X代替田X发展人员,蒲X便又发展了被告人郭X,并组织党XX、马X、郭X、杜X等人买卖虚拟货币。其中,蒲X负责对接上家王X、给付提成,党X、马X、郭X负责发展人员和具体操作。后党X发展了被告人张X,张X发展了被告人王X、被告人焦X;马X发展了被告人梁X,梁X发展了被告人李X;郭X发展了被告人杜X、被告人张X,张X发展了被告人王X,王X发展了被告人苟X、赵X,赵X发展了被告人石X。其中,张X、梁X、杜X提供银行卡并参与买卖虚拟货币。王X、张X、赵X、苟X、石X、王X、焦XX、李X仅提供银行卡和手机。

    —现已查明,王X、蒲X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流水达3592.52!万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160余起。王X、蒲X等人的行为致使471.4217万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中,王X组织人员提供银行卡]08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471.4217万元;蒲X及其发展的人员共提供银行卡kb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441.8013万元;党X及其发展的人员共提供银行卡13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60.5216万元;马XX及其发展的人员共提供银行卡23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97-1980万元;郭X及其发展的人员共提供银行卡45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200.3466万元;杜X本人提供银行卡6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金额34.6313万元;张X及其发展的人员共提供银行卡29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144.0452万元;田X发展人员提供银行卡8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

    34.6204万元;李X本人提供银行卡5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29.6204万元;梁X本人提供银行卡8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18.59万元;杜X本人提供银行卡8张,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20.6万元;王X及其发展的人员共提供银行卡22张,为100.3151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苟X本人提供银行卡5张,为25・7131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赵X本人提供银行卡5张,为24万元电佔网络诈骗所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石X本人提供银行卡7张’

    为27.93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张X本人提供银行卡6张,为电信网络诈骗所得34.2216万元提供了支付?算帮助;王X本人提供银行卡6张,为16.6万元电信诈骗所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焦X本人提供银行卡6张,为12.4138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李X本人提供银行卡6张,为9.27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了立案经过及对各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2.户籍证明,证明了各被告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明了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4.前科材料,证明了田X和党X具有前科。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了扣押的各被告人涉案银行卡及手机。

    6.聊天记录,证明了被告人蒲X等人的聊天交易情况以及如何分赃。

    7.被害人陈述,证明了被害人王X等一百五十四名受骗群众被诈骗一百六十多起的相关证据,证实被诈骗的资金进入本案十九名被告人的银行卡后再被转移。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

    被告人蒲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蒲X通过李X认识小X,在其家中有两个温州男子购买虚拟货币,程与进去。在被公安局告知涉嫌网络诈骗之后,仍然联系王X族行购买虚拟货币的犯罪活动,并组织本案其他的被告人分工进行犯罪活动。同时蒲X供述他给叫的人说过这个钱是赌博的践,党X、马X等也知道这个钱是网络赌博的钱,且也说明钱进入他们的卡后被冻结的原因。其名下的银行卡有大额的资金进入,涉案银行卡4张共计进入流水57万余元,涉案金额20余万元。

    被告人党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蒲X叫其和马X帮助在网上购买虚拟货币,党X将银行卡和微信提供给蒲X之后,进行转账购买虚拟货币活动,年后蒲X被公安叫去询问的事情温州人也知道。蒲X联系上家,其和马X提供银行卡,通过购买虚拟币的形式进行转移资金并获利,党X涉案银行卡7张,涉案金额15万余元。

    被告人马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马X的供述证实其购买虚拟币转移资金的事实。蒲X负责指导不会操作的人进行操作购买虚拟币,蒲X和上家对接支付报酬,郭X、马X负责叫人,蒲X给郭X的报酬为5万元给300元,他用于购买虚拟币的钱是网络赌博的钱,同时也给他手下人说了钱的来源。马X的涉案银行卡为9张共计涉案金额69万余元。

    被告人郭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系党XX叫其去购买虚拟币。党X在其手机上下载了“中币"APP扁进行购买虚拟币。蒲X负责操作虚拟币。其跟上蒲X、党X

    [:个[后,他们说叫人干赚的更多,所以其就叫一起的朋友也,购买虚拟币。其的上线是蒲X、党X。其知道这个是违法的行为:涉案银行卡共计8张,涉案金额35万余元。

    杜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21年2月,蒲X叫其用自己的银行卡炒币,其就将卡和手机提供给一个外地:进行操作购买。其用5张卡进行买卖虚拟货币,再将钱通过微信发给卖币的人。具体买币的钱哪里来的其不清楚。其涉及6张银行卡,涉案资金共计34万余元。

    被告人梁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将银行卡提供给马X,将二十多万用于购买虚拟币,次日其卡被冻结了,解冻后进行购买虚拟币直至被抓获。其认为钱的来源不干净。其获利5000元。涉案银行卡共计8张,涉案资金185900元。

    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通过王X办理银行卡6张后就去找其不认识的那个人,把卡和手机给那个人进行操作。其看见手机上有“蝙蝠”软件和“中币”APP,

    其涉案银行卡6张,涉案资金共计342216元。

    被告人杜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郭X叫其去给蒲X、党X买币,其就将卡给郭X,后他就在其的手机操作购买中币。郭X给其把软件下载好,教其在手机上购买虚拟币。其涉案银行卡8张,涉案资金共计206000元。

    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3月到4月期间,郭X叫其去的。其将银行卡和手机给郭X后,他就

    在其手机上购买虚拟货币,再将微信上的的人,糖其指导购买。其叫了王X-起帮忙炒币。郭X中其发工资,厭其的卡被冻结了,郭X说这是赌博的钱’过几天就好了。其涉榮银行卡7张,涉案金额共计43730。元。

    被告人焦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张成全给其说办理银行卡并绑在自己的微信,购买虚拟币赚钱,其就将手机和银行卡给马X,马X就用过手机进行操作购买虚机币,因为其的卡被冻结,其就问马X,他说过几天就解冻了。其涉案银行卡6张,涉案金额共计为124138元。

    被告王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是张X叫其去的。其共计办理了九张卡,跟上张X到桥头的一个宾馆并将卡和手机给了马X,马X用其手机进行操作购买虚拟币。

    其涉案银行卡6张,涉案资金共计166000元。

    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21年4月,其和梁X去江南街道办的一个宾馆,看见有好多年最人都购买虚拟币,其就办理了银行卡给马X,之后他用其手机號行操作购买虚拟币。其涉案银行卡6张,涉案金额共计92700元。

    被告人王X的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中币”上认琳了-个人,说可以购买虚拟货币赚钱,其就下载了该软件后并殳展下线。小X是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小X让其指导他做,后面他就来了武都区,并进行操作购买虚拟币,过完年其又来武"联系蒲X并在宾馆购买中币,没有过几天让交保证金,蒲X游了三万元,其指导蒲X购买虚拟币,蒲X提供银行卡,后将钱转到银行卡后购买虚拟币。其告诉蒲X这些钱都是赌博的钱。蒲X从二月做到五月份。其最开始告诉过蒲X和田X,上家打来的钱是赌博来的钱,其意识到这个是违法犯罪的事情。

    被告人田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1年,王X来找其,让其找人给他提供银行卡走流水,王X告诉其这个钱是赌博的钱。

    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田XX给其打电话说用银行卡走流水转钱,其就去找田X,看见有两个温州人在指导他们怎么购买虚拟币。李X涉案银行卡5张,共计涉案资金296204元。

    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朋友张X说有个赚钱的事情,其就去找张X,看见是购买虚拟币的。其就去办理了银行卡并给他进行操作,他就用其的手机进行操作。其涉案银行卡5张,涉案金额共计264690元。

    被告人苟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王X给其打电话叫其去赚钱。其去了后认识了张X,其就将银行卡和手机给了张X,张X就用其的手机在操作购买虚拟币。其涉案银行卡5张,涉案金额共计257131元。

    被告人赵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最早是王X叫其去的,其就跟上王X和张X干'后面其就跟上壮E其涉案银行卡5张,涉案金额为2。2。24元。

    被告人石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是刘叫其去购买虚拟币的。之后其就跟上王X干。其涉案银行卡7%涉案资金共计279300元。

    9.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了田X向其要银行卡,并紙支付报酬。

    10.辨认笔录,证明了田X对王X进行辨认;被告李XX辨认出叫虎X的温州男子系陪同王X来武都的温州男子。

    1L视频资料,证明了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询问的录音录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蒲X、党X、马X轉本、杜X、田X、李X、张X、梁X、杜X明知是解所得,仍将犯罪所得资金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X、张X、苟X、赵X、石氣王X、焦X、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明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蒲X、党X、马XX、郭X系主犯,被告人杜X、田X、李X、张X、梁X、杜X、王X、张X、苟X、赵X、石X、王X、焦X、,某系从犯,被告人党X、杜X、张X、田X、李X缶杜X、王X、赵X、苟X、石X系自首,对从犯和自首的被#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蒲X、杜X、李X、张XXX、杜X、田X、王X、张X、王X、焦X、苟小节石X、赵X、李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X当庭认罪认乳

    :法从::胃被告人王X、焦X、李X提供银行账户5张以'衣: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冋题的意见(二)》第九条之规定,系“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帮助?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杜X、张X、田X、李X、梁X、杜X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蒲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元。三、被告人党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四、被告人马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元。五、被告人郭X犯掩饰槌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六、被告人杜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愷m并处罚金5。。。元。七、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驾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元。八、被告人晒

    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細金曲)元。九、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瞅j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十、被告人梁X犯掩饰、隐鳥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十一、被吿人杜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切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十二、被告人王X犯啊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十三、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用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四、被告人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十五、被告人苟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色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十六、被告人石X彳啸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剛元。十七、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撕依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八、被告人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5000元。十九、被告人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淌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

    上诉人王X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量刑壮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原判认定的涉案金额缺我法会计及鉴定报告,缺乏客观性;其当庭认罪认罚,签署了认*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从轻艸

    经峪展勘L建黑鈕蜒旳好某史了毫主翌上壟雙琏旦些岬的积极性和该制度的适用性;其在本案中所获利益仅有5000元,原判判决罚金10000元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涉案金额471.4217万元缺乏司法鉴定报告。(2)王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介绍人身份,其他被告人和“上家”直接对接。其不是团队控制、管理人o(3)王X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4)原审量刑过重,王X获利只有5000元,判处罚金10000元过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四年有期徒刑,原审判决五年有期徒刑,未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精神。

    上诉人蒲X上诉称,原判定罪不当,应对其以帮信罪定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少、起的作用较小,不是主犯;原审认定的犯罪金额流水和犯罪所得缺乏客观性,未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获利少,是初犯、偶犯,原判超过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量刑过重。请求重新审理,公正判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被告人蒲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当,蒲X的行为应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原判认定蒲X涉案金额441.8013万元不当,蒲X本人涉案金额实际只有2°万元左右。⑶原审对蒲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过重。蒲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获利较少,且本人同意对获利部分进行退赔’请二审法院对蒲X依法从轻处罚。

    上诉人党X上诉称,其行为应当以帮信罪定罪,而不是驀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是从孤具有自首情节,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其辩护人的膵护意见是:(1)张X并非被告人党X的下线,张X的涉篥金额不应计入党X的犯罪金额中,对党X应以其实际操作购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26.3万元计算。(2)党X是通过网络媒介帮助他人完成犯罪行为,对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评价。(3)党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在本案中只起了辅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在侦查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自愿并积极上缴其违浊所得。

    上诉人马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理由是:原判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该犯罪所得资金予以转移的事实不濫证据不足。其是在蒲X引诱之下参与买卖虚拟币,以赚取生活费用,前几个月并不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其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具有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甲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被告人马X构成掩饰、隐瞒相罪所得罪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马XX在本案中并无“明知”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個故意,马X也未告知其联系的被告人该资金系犯罪所得」2)

    原判量刑过重,马X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

    上诉人郭X上诉称,其行为只是单纯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对资金的性质不知情,应当是帮信罪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改判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罪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被吿人郭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不当,其行为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原判对郭X量刑偏重,应当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以及本人在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重所起的作用全面分析定性,对其从轻判处。

    上诉人杜X上诉称,其只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知情,发现是违法犯罪就立即停止了;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家中母亲患病无人照料,请求判处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被告人杜X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但量刑依旧过重。以)与田X相比,杜X没有发展任何人,转移诈骗所得少于田X,但与田X量刑结果相同,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请二审查清事实,减轻杜X的量刑。

    上诉人张X上诉称,其在犯罪过程中对资金的来源不知情'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原判其刑罚超过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重新审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9

    (1)原判对被告人张X量刑过重’因依法对其从轻、减狄罚。张X犯罪主观恶性小,且有自首、坦白情节,系初犯靴在审查起诉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诚恳认罪,应对其依法从宽处罚。(2)不应单纯以张X犯罪所得金额进行量刑。

    上诉人田X上诉称,其只是代王X联系了三个下周,无提供银行卡和实际操作行为,原判应当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匏第活动罪定罪,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悔罪态度好,g按照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其处罚;原判决书所列证人王XX其并不认识,也不知道其是什么人,其证言失实。请求对其依法从宽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认定事实上,田X只对其叫了李X、蒲X等参与的行为承担责任,没有叫杜凯丸王X安排蒲X发展的人员与田X无关。(2)在罪名认定上,田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判认定其构成掩饰、6瞒犯罪所得罪罪名不成立。(3)在量刑上,田X获利较小,且家属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原判对田X量刑崎重,恳请法庭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对其从轻判处。其理由是,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给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董刑建议,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撕徒刑-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虜其却无主观恶意,属偶然犯罪,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时;>

    有投案自首情节;参照被告人杜X的判处,应治其判处缓刑或考更少的刑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X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原审法院应当釆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而未釆纳⑵李X主魇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当意识到其行为涉嫌犯罪时,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3)李X与杜X相比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对其判处缓刑较为合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X、蒲X、党XX、马X、郭X、杜X、张X、田X、李X、梁X、杜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原审被告人王X、张X、赵X、苟X、石X、王X、焦X、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质证认定,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1.部分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明,除上诉人郭X、马X、党X外,其他上诉人及原申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二审讯问中,上诉人均认为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正确。上诉人均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应当知道其掩饰、隐瞒的钱款属于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明知其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上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均已达到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审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主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从犯比照主犯做了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量刑过重的情况。上诉人党X、杜X、张X、田X、李X、杜X的自首情节及各上诉人的认罪认罚等悔罪情节,原审已经做了充分的考虑并在量刑结果中予以体现,二审不再重复评价。顼對琏杰盘妲遊頌强至八發侪•量理迷登空翻送鱼量刑變遜巽丄原整1央在量刑上确一,堕暨隻型坦星熱婴西曇喚尝红但经分析研判上诉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及量刑情节,并与其他被告人的罪责比较,充分考虑量刑平衡,原判对上诉四名被告人的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量刑过重的情形,其逢觐固星上更遗疼豐竺墅送也丕聾喫世並追该情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釆纳。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X判长

    审判员张X判员

  


其他刑事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