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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吗?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简述

    王X与张X于2019年5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向王X购买房屋一套,张X支付定金10万元。后双方于2020年7月解除合同,王X未返还定金。2021年4月王X将房屋再次销售给他人。

    2021年11月,王X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X支付违约金42万元(包括房屋二次销售差价损失33万元、两次销售的中介服务费等)及律师费。

    法院审理

    本律师作为被告张X代理人,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在庭审中向法院表明:房屋二次售卖差价损失、另行售卖产生的中介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足以抵扣原告与被告交易过程中所需承担的中介费、律师费、其他经济损失等。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调整为违约金9万元。原告主张房屋差价损失330000元,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财产交易,成交价格受买卖当时的市场交易行情、中介谈判技巧、买卖双方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成交价格波动性比较大。结合2021年房产交易市场行情数据,年度二手房成交价格相对于往年确实有所下降,房价下跌的风险应当由卖方自身承担。反言之,按卖方之理,如果房屋成交差价应当由买方承担的话,倘若房价上涨,卖方最终以高价成交,那么卖方是否应当向买方支付成交价格上涨部分的差价?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也是卖方不想看到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2021年房价下跌显然不属于买方在2019年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情况。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二次买/卖的房屋差价损失不应当由卖方/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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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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