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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拿到40万肇事者的补偿款后,又为次责的死者争取到超过170万的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5民初18520号

    原告:成XX,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成X,男,201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陈XX,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李XX,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煜,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XX。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X、四楼、五楼、六楼、七楼。

    负责人: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女,中国XX公司员工。

    原告成XX、成X、陈XX、李XX与被告李X、中国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XXXX公司)、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XX、成X、陈XX、李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被告XX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XX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XX、成X、陈XX、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25,818.32元。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6,855.32元、死亡赔偿金1,560,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丧葬费62,0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4,395元、物损费2,000元(当庭增加)、律师费10,000元。2、上述费用要求被告XX安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XX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XXXX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李X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8日7时46分许,被告李X驾驶牌号为沪F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浦东新区XX路XX路东约100米处与陈X及案外人丁X驾驶的浙AXXXXX小型轿车相撞,然后李X的车又分别与其他三辆轿车相撞,造成X芸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丁X及其他三辆车的驾驶员均无责。原告认为,被告李X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损失赔偿责任,被告XX安XX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X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X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尽力弥补死者家属的损失,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谅解书,由被告本人额外赔偿原告方40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本人已无力承担也不同意承担。对其余赔偿项目听从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XX安XX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被告公司要求到交警部门作进一步调查。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项目: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其中4,684.56元属个人自付部分,由于事故车辆投保时没有投保附加医保外保险,因此该部分医疗费不予认可;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金额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认可40,000元;物损费酌情认可200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被告太XXXX公司书面辩称,对本次事故真实性和事故责任没有异议。被保险人丁X的车浙AXXXXX在本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承保时间为2021年4月11日0时至2022年4月11日0时)。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X承担主责、陈X承担次责,丁X等均无责,本公司的标的物属无责方,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诉请的医疗费应扣除1,371.07元非医保部分,被告公司认可医疗费5,484.28元,被告公司按1/14的比例赔付,死亡伤残项下已超保额,按18,000元赔付,请法院依法核定,另本案诉讼费被告公司不予承担。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XX与死者陈X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为原告成X。原告陈XX、李XX系死者陈X的父母。

    2021年9月18日7时46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东约100米,被告李X驾驶沪F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起步驶出XX路XX路东约100米处南侧非机动车道过程中,被告李X车车头右前部及车身右前侧相继碰撞车行道内由西向东行走的陈X及停放于南侧非机动车道内案外人丁X驾驶的浙AXXXXX小型轿车左后侧,陈X倒地过程中与丁X车车身左侧碰撞并遭李X车右侧车轮碾压。李X车车头正面又碰撞南侧机动车道内停车等候的案外人王X驾驶的沪AXXXXX3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右则,致王X车车头碰右侧撞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倒车的案外人李某驾驶的沪BXXXXX小型轿车车尾左侧,李某车车头左侧碰撞前方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的案外人田X驾驶的沪NXXXXX小型轿车车尾,造成X芸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丁X、王X、李某、田X均无责。

    事发后,陈X当即被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抢救,发生医疗费6,855.32元。

    原、被告因损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聘请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被告李X驾驶的沪FXXXXX车辆在被告XX安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项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50万元。事发后,被告XX安XX公司赔偿车损费16,400元,其交强险项下物损额度已理赔完毕。案外人丁X驾驶的浙AXXXXX车辆在被告太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项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均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审理中,本案曾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

    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户口簿、门急诊病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本起交通事故系被告李X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及与案外人丁X驾驶的浙AXXXXX机动车之间发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陈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X驾驶的沪FXXXXX机动车向被告XX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浙AXXXXX机动车向被告太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均发生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此,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XX安XX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XXXX公司在其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XX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80%赔偿责任,仍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由被告李X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经核实,确定为6,855.32元。被告XX安XX公司、太XXXX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因未举证证明其应免责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死亡赔偿金。陈X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2021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78,027元标准,确定为1,560,54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陈X的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创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4、丧葬费。参照本市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主张62,0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成X系陈X的子女,陈X死亡时成X为10周岁,其抚养年限为8年,成X的抚养为2人,根据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8,879元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为244,395元,该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6、物损费。陈X被撞身亡其衣物一定程度受损,根据事发季节酌情为200元。7、律师费。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获赔金额,本院酌定为8,000元。综上,被告XX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6,232.11元,被告太XXXX公司在交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723.21元。超过交强险部分1,719,063元(残疾死亡赔偿项下1,718,963元、物损100元),由被告XX安XX公司承担80%,为1,375,250.40元。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的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李X承担。被告太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成XX、成X、陈XX、李XX1,561,482.51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成XX、成X、陈XX、李XX18,723.21元;

    三、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成XX、成X、陈XX、李XX8,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1元,减半收取计9,555.50元,由被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洁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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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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