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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赠与合同纠纷案(2022)桂0421民初131号

  案情简介

  原告何XX于2021年5月前后偶然得知其老公即本案第三人葛X从2021年3月开始出轨被告潘XX,并赠送了大量财物给被告。在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葛X对被告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9273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苍梧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炎律师、被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第三人葛X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户籍证明、第三人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拟证明原告、第三人的合法夫妻关系;3、第三人与被告聊天记录、照片,拟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公开在外租房同居的事实;4、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被告的事实;5、第三人向被告微信转账明细及电子凭证,拟证明第三人向被告微信转账56300元;6、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宝转账转账明细及电子凭证,拟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宝转账、支付宝红包共20431元;7、第三人向被告银行转账明细,拟证明第三人向被告银行转账16000元。

  被告辨称,1、被告于2020年6月17日起至今一直在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从事沐足、按摩工作,是该公司的沐足技师。第三人葛X自称其是XX团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总经理,经常带客户或自己到XX酒店住宿和沐足、按摩消费,多次点钟被告从而有意认识被告,后来又谎称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女朋友并主动要求与被告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实为被第三人欺骗和玩弄的受害者。2、第三人转款给被告并非赠与款,实质上是第三人自己或请朋友一起到XX酒店消费的买单钱,或买钟带被告外出开房或在XX酒店与被告开房住宿的费用。3、原告何XX诉称第三人向被告转账92731元,但被告先后向XX酒店为第三人转账支付了合计88193元,两者相抵相关无几。4、即使法院认定扣除被告为第三人支付的住宿、沐足、按摩消费金额外,其余部分确为赠与款,但该款应当为第三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赠与被告也应当生效依法不能撤回。

  被告为其辩解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2、员工入职申请表;3、员工入职须知;4、XX酒店员工承诺书;5、被告向XX酒店支付宝二维码扫描或转账账单23页共88份;6、微信二维码的扫码支付账单8份;7、被告微信二维码向XX酒店侯经理扫码支付账单8份;8、XX酒店侯经理微信二维码扫码账单12份;9被告支付宝、微信主页;10、支付宝微信录视频光盘。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第三人葛X与被告潘XX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未经其妻子即原告何XX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被告潘XX,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第三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与被告交往期间向被告转款合计92731元,该款属于第三人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基于与第三人的不正当关系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亦与常理相悖。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因无效赠与行为而取得的款项92731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相关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三人葛XX与被告潘XX92731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潘XX应当返还92731元给原告何XX。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XX负担。

  审判员李X

  裁判日期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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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标      的:9273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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