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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买卖,卖方反悔欲收回房屋,律师助买家避免法院争讼,保护买家权益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6936号

  原告:罗X,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村石楼XX人

  被告:刘X

  代理人:林芾沁,广东安云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主张,其享是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村的案涉房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房屋权益;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村委串通,将案涉房屋的搬迁补偿协议给被告,侵害原告权利,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被告代理律师指出本案关键事实,即本案属于土地权利纠纷案件,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最终,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本案先由人民政府处理,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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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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