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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XX等与巫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8年2月6日15时58分,巫XX驾驶粤AXXX号小型轿车以时速61.30km/h沿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XX由东往西行驶,至出事地点,适遇行人林XX由北往南横过道路,与林XX发生碰撞,造成林XX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认定巫XX与林XX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事故复核。因巫XX于2018年4月8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4月8日对原告申请的事故复核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关于本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本案中,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巫XX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遇到行人林XX通过人行横道时, 没有停车让行,被告巫XX的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林XX虽然是在绿灯的情形下进入人行横道,但其在案涉人行横道中央隔离设施中心护栏时人行横道信号灯已转为红灯,此时,机动车道信号灯是绿灯,车辆已通行,林XX因此停顿在中心护栏,林XX再通过人行横道时,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但林XX本人也在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下通过人行横道,导致与被告毫XX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林XX对此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林XX和被告巫XX在事故的过错程度及案涉道路的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巫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林XX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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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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