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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成功帮助被告减少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委托人:A公司

    承办律师:崔X、郭方舒(实习人员)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XX

    开庭时间:2021年6月18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和2021年间,涉案店铺的实际控制人为苏X,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向苏XX出租经营场地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苏XX擅自使用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商铺,其后苏XX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很久以前”。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诸法院。

    三、法律分析

    1、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主要提供的证据有(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93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94号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经字第12332号公证书,因实际侵权人并非被告,所以作为被告代理人,可以提交证据证实实际侵权人,以避免承担侵权之责,但是因被告把公司执照租借给第三人,造成原告权益收到损害,有一定过错,故不排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侵权之责。

    2、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主张的8万元经济损失(包含的合理损失)并没有实际的证据支撑,如发票、合同等。故从被告角度而言,可以从该方面进行举证质证。

    四、办案过程

    1、2021年6月16日,A公司委托我所代理一审阶段;

    2、2021年6月18日,法院第一次开庭

    3、2021年12月20日第二次开庭。

    4、2021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

    五、案件结果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2021)京0105民初63431号判决: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A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李XX

    审判日期: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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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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