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委托人:A公司
承办律师:崔X、郭方舒(实习人员)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XX
开庭时间:2021年6月18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和2021年间,涉案店铺的实际控制人为苏X,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向苏XX出租经营场地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苏XX擅自使用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商铺,其后苏XX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很久以前”。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诸法院。
三、法律分析
1、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主要提供的证据有(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93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94号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经字第12332号公证书,因实际侵权人并非被告,所以作为被告代理人,可以提交证据证实实际侵权人,以避免承担侵权之责,但是因被告把公司执照租借给第三人,造成原告权益收到损害,有一定过错,故不排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侵权之责。
2、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主张的8万元经济损失(包含的合理损失)并没有实际的证据支撑,如发票、合同等。故从被告角度而言,可以从该方面进行举证质证。
四、办案过程
1、2021年6月16日,A公司委托我所代理一审阶段;
2、2021年6月18日,法院第一次开庭
3、2021年12月20日第二次开庭。
4、2021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
五、案件结果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2021)京0105民初63431号判决: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XX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A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李XX
审判日期:2021年12月28日
其他商标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