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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法院支持出租人追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2022)粤0303民初6914号

    原告:深圳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芾沁,广东安云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某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严X。

    被告:严X,男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18年1月,原告(甲方)与被告幼儿园(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大厦三层的部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018年8月,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湖贝幼儿园(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2019年12月,原告(甲方)、被告幼儿园(乙方)、被告严X(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依照《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截止至2019年8月,乙方合计欠甲方的金额为X元(其中租金为X元,电费为X元,水费为X元,空调费为X元,滞纳金为X元);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在2020年3月起的10个月内,逐渐向甲方偿还欠款。不能按时还款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且《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丙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现丙方同意为《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湖贝幼儿园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并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8月搬离案涉租赁房屋。

    原告确认其已收取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并主张《还款协议》的约定原告不予退还被告保证金。

    四、原告主张其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0元。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湖贝幼儿园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

    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拖欠原告元(其中租金为X元(其中包括租金、电费、水费、空调费、滞纳金),原告与两被告就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了约定,被告幼儿园未能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偿还欠付的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湖贝幼儿园向其偿还欠付的租金,电费,水费元,空调费以及滞纳金。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5000元符合《还款协议》的约定,且该费用已实际产生,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被告严X在案涉《还款协议》中承诺对被告幼儿园的前述债务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严X承担连带清偿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电费,水费,空调费元以及滞纳金;

    二、被告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三、被告严X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员陈XX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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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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