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821民初1485号
原告:何X,女,汉族,生于1995年10月27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飞云镇岸门村北XX,农民,身份证号:XXX。(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系甘肃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丁XX,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3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飞云镇岸门村北XX,农民,身份证号:XXX(未到庭)
原告何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森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何X、被告丁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婚生子丁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双方于2016年2月1日在泾川县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共同生活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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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2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