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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未按期归还信用卡借款,成功代原告追回垫付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03民初6021号

    原告:杨XX,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祝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XX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辉,北京市XX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杨XX,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XXxx。

    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欠款147407.09元;2、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20632.4元;3、请求判令柏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延期履行期间利息;4、请求判决被告双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告欠付原告147407.09元已届清偿期,应依法予以偿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借用原告信用卡支付相关款项,并承诺将按期偿还信用卡,后因被告未按期归还信用卡欠款,原告为避免形成不良征信记录,分次代被告偿还信用卡剩余欠款共计147407.09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分期还款协议》、XX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中国XX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信XX交易明细、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X垫付款148407.09元;

    二、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垫付款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386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6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15803.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8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元;

    四、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

    五、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财产保全费1373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淑英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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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068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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