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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按生母遗嘱分割继父拆迁房产

    李XX、李XX、李XX与被告戴X继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樊X原与李X为夫妻关系,生育五个子女,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李X于1990年去世,李XX于2005年去世,李X己于2009年去世,李XX、李X己均无子女。1992年,樊X又与被告戴X登记结婚,此时樊X与其前夫李X生育的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后樊X于2014年去世。2013年,樊X在李XX处居住期间立下一份《遗嘱》,樊X在遗嘱上摁手印,陶X、石X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

    戴X于1991年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003年,该房屋拆迁,2012年,戴X领取拆迁安置房2套。2012年1月31日,李XX夫妇与戴X签订《赡养继承协议》1份,约定由李XX夫妇对戴X夫妇尽到赡养义务直至二老过世且一次性支付戴X5万元现金供其自由花费后,戴X将拆迁房产1套交由李XX夫妇继承。该协议签订后,李XX支付戴X5万元现金,戴X将迁房产1套交由李XX使用,戴X夫妇常去李XX家居住,直至2013年4月份,因樊X中风行动不便,需要住进带电梯的拆迁安置房,但李XX已将该房屋装潢用于其儿子年底结婚,无法让与樊X、戴X居住,李XX遂将樊X接回其农村老家居住,在此期间,李XX与戴X发生矛盾。2013年,经社区调解,戴X支付李XX185400元拆迁房装潢补偿13万元、李XX在住进拆迁房时支付给戴X的5万元现金、李XX赡养樊X5个月期间的生活费2200元及格力空调1台32**元),李XX在收据上注明“房产经调解双方今后永无瓜葛”,双方于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赡养继承协议》作废。当日,李XX搬出拆迁房,并将樊X送回该房屋居住。

    本案中,XXX代理李XX。

    办案经过

    经仔细梳理案件材料,通过确认代书遗嘱有效的方式,让李XX依法继承了继父戴X拆迁所得拆迁安置房的50%所有权。

    判决结果

    李XX享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X704室房屋50%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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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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