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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

  李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2)新0103刑初15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X市,无固定职业。

  辩护人:孙培伦,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X、林X受非法利益驱使,决定合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中心成立公司销售假烟。同年12月,被告人李X和林X的妻子朱某及李XX前往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中心进行考察。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X使用李XX的身份信息注册了霍尔果斯XX公司。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李X、林X驾车前往福建省云霄县,向福建籍方姓男子(未到案)订购假烟,并订购中华(硬出口)、利群(英文)、芙蓉王(印尼专供)三个品类的卷烟439件,李X、林X二人向福建籍方姓男子预先支付17万元。2020年6月,该批439件假烟在越南装箱启运,途经青岛海关,发至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XX内后被民警查获。本案涉案的439件卷烟包括中华牌卷烟(硬出口)6800条、利群牌卷烟(英文)7150条、芙蓉王牌卷烟(印尼专供)800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鉴定总价值XXX元。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李X、林X二被告人共谋从非法渠道购买假烟并伺机销售牟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李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孙培伦提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X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但针对被告人李X属于犯罪未遂,涉案烟草未流入市场,未产生实质的法益侵害,且涉案卷烟虽鉴定为伪劣产品,但对伪劣程度无法量化,现实情况中与合格的烟草制品相比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性并没有明显差别;此外,被告人李X认罪态度较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X减轻量刑后从轻处罚。

  法院判定辩护人孙培伦要求对被告人李X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减轻处罚并处罚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淼;审判员:武XX;人民陪审员:赵XX;书记员:尼加提﹒阿布都热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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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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