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侯信林,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X。
委托代理人李XX。
原告陈X与被告乔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水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信林、被告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1991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经多次劝说未果,请求判决原、被告,婚姻离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乔X辩称:夫妻吵架、打架是常事,每家每户都有这种情况,我有个儿子还没有结婚,我不同意结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农历4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乔X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交的书面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结婚时间长,且育有一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美好家庭。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均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原、被告和好仍有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乔X之婚姻离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XX,账号:400101XXXX7821。
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
书 记 员 孙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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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射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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