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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当事人投资理财的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40613号,40614号,40615号,40616号,40617号40618号,40619号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北京XX公司

  被告2:牙克石市XX公司

基本事实:刘X(作为乙方)与中XX公司(作为甲方)、被告2(作为担保方)、被告1(作为投资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理财计划,接受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乙方授权投资管理人对乙方资金进行运作,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1返还原告本金及收益共计825418.3元,被告2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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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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