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全力帮助原告挽回损失。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183民初4305号

    原告:周XX,男。

    原告:刘XX,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郑州XX公司。

    被告:中国XX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周XX各项费用共计51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刘XX各项费用共计127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杨XX赔偿原告周XX鉴定费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其他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