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183民初4305号
原告:周XX,男。
原告:刘XX,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郑州XX公司。
被告:中国XX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周XX各项费用共计51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刘XX各项费用共计127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杨XX赔偿原告周XX鉴定费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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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