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支付工程款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681民初1358号

    原告:王XX,男,1985年9月1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XX,男,1984年9月5日生。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赵XX依原告提供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929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XX与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23日达成合意,双方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广汉市向阳XX的项目工程,工程计价135000元,竣工验收后被告一次性付清。该项目于2015年10月21日竣工,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了42050元,剩余92950元一直未付。

    被告赵XX经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登报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务施工合同,证人证言,工程照片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向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收条及工程费用结算表以查清案件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支撑配套项目3#车间剩余屋面瓦与3#车间外墙瓦及收边件。施工周期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5月10日。工程采用包干价13500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未与被告进行结算。该工程系位于德阳市广汉高新区成都大道二段2号《新XX,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系发包方,被告赵XX系承包方。工程总承包金额为XXX元。2017年1月16日,被告与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2017年1月17日,赵XX出具承诺书,证实先后收到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XXX元,并于2017年1月17日再次收到8万元余款。其与某某公司的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某某公司已支付所有项目款项。并承诺2017年1月17日以后,还有包括但不限于赵XX及赵XX的施工队人员、承包项目相关人员要求华威XX支付民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全部由赵XX进行支付和承担。现原、被告签订劳务施工合同涉及的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42050元,尚欠原告款项92950元。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劳务施工合同中甲方的签名为赵XX,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被告赵XX身份证号码一致。故本院确认赵XX与赵XX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自愿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均系个人无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涉及的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案涉及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已投入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929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工程交付时间,现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工程款9295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295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工程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被告赵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谭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俸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