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经济犯罪辩护

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全力为被告人辩护,变更罪名减轻刑罚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潘XX、潘XX、王XX明知是贪污犯罪所得,结伙通过虚构交易、转账等方式协助套取国家财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均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同时犯洗钱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X、潘XX、潘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应当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潘XX并不“明知”支票来源为蓝炽强贪污犯罪所得。二、被告人潘XX实施的行为在定性上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三、根据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的涉案金额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潘XX操作的前提下,不应认定为潘XX的犯罪数额。四、被告人潘XX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于主动投案,应予认定为自首。五、被告人潘XX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六、被告人潘XX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中是从犯。七、被告人潘XX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综上,被告人潘XX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洗钱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王XX、王XX、潘XX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潘XX、王XX、王XX情节特别严重,潘XX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X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潘XX犯非法经营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潘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潘XX对非法经营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虽对拒不执行判决罪拒不认罪,但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XX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该犯罪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其他经济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