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严格的条件
成都市新都区XX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成都××物业公司
被告诉讼代理人:胡通律师
第三人:成都××建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9年原告挂靠第三人在被告处承接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后因原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将被告及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第三人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0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能获得足额清偿。后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系关联公司,又因为未能执行到位,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之诉”,希望法院判决被告清偿工程款。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还是存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即,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提必须是被告对第三人拥有合法到期债权并怠于行使。但是客观情况是,被告对第三人没有这样的债权。相反,如果第三人履行了调解书的内容,应该是第三人对被告有债权,并且我们认为本案还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
本案我按照确定的思路应诉,在法庭上我从本案已构成重复起诉、原告要求履行代位清偿义务缺乏基础和尊重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在庭后提交了书面代理词,最终原告无奈撤诉,实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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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新都区人民法院
标 的:4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