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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曲阳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34民初1797号
原告: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宁,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
被告:齐XX
原告何XX与被告刘XX、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齐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3,49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月7日到2020年8月6日的利息19,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7日到2021年3月6日的利息4,490元),并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7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5分,借款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19年1月6日,对于后期的本息一直拖延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
刘XX未作答辩。
齐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7日,被告刘XX以做石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何XX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5月6日,月息2.5%,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并签字捺印。齐XX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捺印。借款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19年1月6日,至今未偿还本金及自2019年1月7日起至今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借款协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依法向被告刘XX、齐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手续后,被告刘XX、齐XX未提交答辩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经本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具有证明力。借款协议中,被告刘XX明确写明向原告借到现金50000元,故原告何XX要求被告刘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抵押,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人自愿用家中财产冀F×××××作抵押”,该抵押未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未生效。关于保证责任,齐XX在借款协议中写明自愿作担保人,并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协议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5月6日,原告何XX提交的冯X的书面证明,证人冯X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其出具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有待考证,故对冯X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齐XX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利息,因借款协议中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款后偿还利息至2019年1月6日,借款协议中约定月息2.5%,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月7日到2020年8月6日的利息19000元,以及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7日到2021年3月6日的利息4490元,合计234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2021年6月1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XX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3,490元,并按2021年6月1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素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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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曲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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