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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讼得到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22 ) 豫行再2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 一审原告 、  二审上诉人 、  再审被申请人)XX市X XX场。

负责人:  刘XX,  该场场长。

申诉人 ( 一审原告 、  二审上诉人 、  再审被申请人)XX市X XX场堰子河北XX。

负责人刘XX,该场场长。

二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如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 师。

二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诉人 ( 一审被告 、  二审被上诉人 、  再审申请人) xx市 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镇镇长。

行政负责人李X,该镇主抓村镇土地规划建设工作的常务副 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一 审第三人景XX,男,  汉族,  1976 年 1 月 24 日 出生,住邓州市十林镇景营村景XX。

申诉人XX市XXXX场 、XX市XXXX场XXXX分场 因诉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 、  一审第三人景XX行政强制拆除及 行政赔偿纠纷 一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 )  豫 13 行再 2 号行政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XX市XXXX场 、邓州市贵 勤养殖场堰子河北XX不服,   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南阳市 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 豫检行监 [2021]4100XXXX0185号行政抗诉书,   向本院提出抗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申诉人邓州市XX 、   申诉人XX市XXXX场XXXX分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任如伟 、  姜X,  被申诉人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张XX 、行政负责人李X和委托代理人张X,  一审第三人景XX到 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9 年 10 月 1 日,邓州市 十林镇河北XX委会与景XX签订《租赁合同》,  将原窑厂复耕地 ( 约 30 亩,  包括坑塘)  出租给景XX用于开办养殖厂 。  随后 ,  景XX进行农业产业结构土地调整申请:“申请人:  景XX,  所 在村组:  景营村四组,  养殖畜禽种类:  牛,  存栏数量 300 头,   申 请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面积 29 亩,  其中生产用地 28.40 亩,   附属 设施用地 0.56 亩,  所占地性质:   一般农田,   占地位置河北XX。” 2010 年 3 月,邓州市十林镇河北XX村民委员会 、邓州市国土资源 局十林国土资源所 、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农业局 、邓州市畜牧局 、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景XX的申请表上签字  “同 意”,  并盖章确认 。  2010 年 5 月 7 日,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景XX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用地个人:  景XX,  土地所有权人:   河 北XX,  宗地位置:   河北XX,  用地面积:  9 亩,  原规划用地:  废弃 工矿地,  用地取得方式:  租赁。”另附邓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 地审核表,  该表显示:“申请用地数量 9 亩,  拟选址河北XX,  其 中生产用地 8.44 亩,   附属设施用地 0.56 亩。”邓州市十林镇河 北XX村民委员会 、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对 该表盖章确认,  表示同意 。  景XX在建厂过程中,   因资金不足 ,  与刘XX约定合伙建厂,  在涉案土地上硬化路面,  建设猪舍 、  办 公室等附属设施  。2016 年 3 月 10 日刘XX注册成立邓州市XX 。  2016 年 6 月 21 日刘XX注册成立邓州市贵勤养殖场堰 子河北XX 。  2016 年 10 月 1 日邓州市十林镇河北XX村民委员会 与刘XX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将河北XX原窑厂 30 亩 (包 括坑塘) 发包给刘XX承包经营,  该地即邓州市贵勤养殖场堰子 河北XX所在地。  庭审中,  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提交邓州市国 土资源局十林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十林镇河北XX, 2009 年建厂办手续时为一般农田。经对照十林镇 2010-2020 年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该养殖场所占位置部分已调整为基本农田”。 因邓州市贵勤养殖场河北XX在建设中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2018 年 4 月 25 日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对邓州市贵勤养殖场堰子河 北分场进行实地测量,  认为其违法占地实际面积 9.235 亩,  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占地的建设部分予以拆除。2018 年 5 月 7 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 下达违法用地拆除复耕任务的通知》:“请对你辖区内违法用地 51 宗 188.05 亩组织拆除,  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前复耕到位,  并报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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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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