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商标

商标权权属纠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XX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鲁1402民初3689号

案  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402民初3689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XX**XXX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锴,山东XX律师。

被告:齐河县XX经营部,经营场所齐河县仁里镇大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1425MA3H3YH804。

经营者:田XX。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齐河县XX经营部(以下简称XXX)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XX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XXX号“

”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XX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XX公司为XXXX的关联公司,XXXX公司授权XX公司使用“XXX王牌”“

”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XX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XX。XXXX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XX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XX公司的第XXX号“XXX王牌”及第XXX号“

”注册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XX公司授权XX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调查发XX,被告未经XX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销售与XX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XX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XX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X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6月21日,XXXX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视机;电子字典;电熨斗;调制解调器;光通信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录像带;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照相机(摄影);(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2002年6月21日经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

2007年1月7日,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移动存储器;MP3播放机;继电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电话机;手机;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复读机;CD播放机;DVD视盘机;机顶盒;功放机;扩音器喇叭;音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稳压电源;电开关;电池;电池充电器(截止)。注册有效期2007年1月7日经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2004年2月3日,XXXX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5日,XXXX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XX公司,并签署商标授权委托书,确认XX公司拥有的商标与XX公司共享使用,并授权XX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授权范围为中国XX地区,授权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授权商标附件中明确包含第XXX号等注册商标。1999年1月5日,“XXX”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产品获得“全国畅销品牌”、“最具人气品牌”等多项奖项。

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山东XX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娄X与公证员助理张X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袁XX来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XX东约50米门头带有“长江家电”字样的店铺内。上述过程中,袁XX使用手机对该经营场所外观、内部进行拍摄,对付款过程和账单详情进行截图。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得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加贴封条予以封存。封存后的产品交袁XX保管,购物过程中产生的票据由公证处进行了复印。2020年12月11日,该公证处出具(2020)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1874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比对,封存件外包装箱正反两面左上角标有“

”标识,拆封后内有电视机一台、支架两个,电视机机体背面标注“制造商:广州市XX公司”,背面贴有二维码一张,扫描后无内容显示。电视机正面屏幕正下方部位标有“

”字样。经比对,侵权产品上“

”字样中的“

”与原告第XXX号“

”商标构成相同。

齐河县XX经营部成立于2004年1月1日,系个体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家用电器、五金制品、通讯器材;家电维修、电动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XX公司提供的权利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2020)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1874号公证书、侵权实物、当事人陈述意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依法取得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电视机上突出使用“

”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标识中所包含的“王”字样与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在字形、字音和构图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混淆,误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为XX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误认为该产品与XX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购。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XX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产品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的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7000元为宜。

被告齐河县XX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抗辩与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河县XX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

”字样的电视机产品并对库存侵权产品进行销毁;

二、被告齐河县XX经营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347元,由被告齐河县XX经营部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倓

书记员 季XX


其他商标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