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闽0121民初3732号
原告:宋XX,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张XX,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黄XX,女,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宋XX与被告张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XX、黄XX偿还宋XX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利息为8070元);2.判令张XX、黄XX支付宋XX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张XX、黄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4日,张XX因其妻子黄XX分娩向宋XX借款30000元,念及双方之间的友情,宋XX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张XX使用。后张XX向宋XX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5%,在借条中明确若发生诉讼,张XX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张XX与黄XX系夫妻,该款项系用于家庭生活,黄XX对此事完全知悉,是夫妻共同债务。后张XX因家庭生活需要又使用宋XX名下的信用卡消费2000元,借款期间宋XX多次催促张XX、黄XX还款,张XX、黄XX均承诺还款,但一再拖延均未实际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XX、黄XX自愿分期向宋XX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8000元及诉讼费463.5元,合计40463.5元,具体分期还款方案为:于2021年10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及诉讼费463.5元;于2022年1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4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7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宋XX指定账户:户名宋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122XXXX08000455-708;
二、若张XX、黄XX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双方之间关于本案借款的债权债务全部还清;若张XX、黄XX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视为未履行的债务全部到期,宋XX有权以借款本金32000元、诉讼费463.5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7月25日利息为8000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7月26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扣减已偿还款项所剩余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减的顺序依次为:诉讼费、利息、本金;
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张XX、黄XX负担(该款项由宋XX垫付,张XX、黄XX应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记员 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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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