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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4刑初71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依法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2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萌、李X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高萌、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马XX以考验新入职的足疗技师被害人邵X技术为由,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并邀请被害人邵X外出喝酒,后又以遇见熟人不方便为由,说服被害人邵X到被告人马XX租住的天津市南开区内,在被害人邵X独自喝下一瓶红酒后,被告人马XX趁被害人邵X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当日11时许,被害人邵X报警并称其被被告人马XX强奸。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检验,送检被害人邵X阴道拭子、卫生间纸篓内卫生纸精斑、床单上精斑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马XX的血样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被害人邵X阴道拭子、卫生间纸篓内卫生纸精斑检测出STR分型与被害人邵X血样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马XX在天津市南开区XX内被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XX,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X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高萌认为被害人邵X与被告人马XX发生性行为时意识清醒,系自愿与被告人马XX发生性行为,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马XX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告人马XX主观恶性不深、犯罪程度不深,且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当庭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马XX以考验新入职的足疗技师被害人邵X技术为由,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并邀请被害人邵X外出喝酒,后又以遇见熟人不方便为由,说服被害人邵X到被告人马XX租住的天津市南开区内,在被害人邵X独自喝下一瓶红酒后,被告人马XX趁被害人邵X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当日11时许,被害人邵X报警并称其被被告人马XX强奸。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检验,送检被害人邵X阴道拭子、卫生间纸篓内卫生纸精斑、床单上精斑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马XX的血样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被害人邵X阴道拭子、卫生间纸篓内卫生纸精斑检测出STR分型与被害人邵X血样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马XX在天津市南开区XX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案发时被害人所着衣物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大和公寓住宿登记单,被害人邵X的陈述;证人王X、朱X的证言;监控视频资料;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趁被害人酒醉无力反抗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马X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宇辰
人民陪审员  马国田
人民陪审员  姜兆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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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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