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丘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XX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335号

    原告:刘X,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张X,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二:崔X,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沈丘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X与被告张X、崔X、第三人沈丘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X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其他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