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离婚

婚姻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孩子被夺走调解缓和家庭矛盾

石台县人民法院

    婚姻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孩子被夺走调解缓和家庭矛盾

    办案经过:

    2022年4月被告当事人联系律师,因原告起诉且原告在婚生子放学后接走并恶意将期孩子隐藏。当事人情绪激动但心系家庭并不想离婚,被告当事人称原告因受他人怂恿,想起诉离婚控制被告生活,只因教育问题双方前期产生矛盾一直未有缓和,但双方感情稳定,并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的条件。

    接受委托后,当事人配合收集了夫妻感情未破裂可以继续生活的相关证据。

    庭审中,原告情绪很激动,但律师已在案件办理中与被告当事人已完全沟通了解其性格,为了尽快见到孩子也为了缓和双方矛盾,庭审中未采取过于强势的语言,仅在证据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并同意调解缓和原告情绪。

    庭审后原告依旧藏匿孩子,经律师调解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双方解开矛盾,最终没有离婚,也对之前的隔阂有了认识,双方都有所悔悟。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722民初157号

    原告:吴X*,男,1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告:王X*,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委托诉论代理人:赵爽,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X*向本院提出诉论请求:1.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吴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到18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在河南相识,匆忙于201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4日生育吴X*。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在生活和工作上以及为人处世等方面常发生争吵。但为了儿子成长,原告一直忍让。原告来自农村家庭,母亲残疾,经济条件一般,双方结婚花费颇多。2019年,原告父母发生车祸,生活更加艰难。原告没日没夜打工,只要求被告带好儿子。但被告不仅家里百事不问,就连儿子读幼儿园的事都做不好,高兴时就送儿子上幼儿园,不离兴就不远。时至今日,双方牙盾进一步加深,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也意识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高婚,但被告要求分得原告父母交通事故赔偿款,最终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准所请。

    王X*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稳定,只因小事产生争吵并不构成离婚必要条件,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好好过日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吴X*在河南省安阳市经营鞋店时,与王X*相识恋爱。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在石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4日共有一子,取名吴X*,现上幼儿园小班。婚后一年,双方带着小孩从安阳市返还石台县居住生活至今。平日,吴X*负责挣钱养家,王X*负责照顾小孩生活。2019年11月,吴X*父亲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吴X*一边打工,-边照顾父亲。双方生活压力因而增大,常因生活费用等家庭项事发生争执。现吴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吴XX与王X*相识后,自由态爱,结婚生子,大要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王X*在东负责照顾小孩生活学习,美典位在外务工挣钱养京,体现了双方对家庭的重视和夫妻房门业物,及方出生南北西地,共同生活多年,因性格、习惯1市商生活质事发生争执,关属正常。特别是在关典信父来重员在床,,发量重要人员时,双方生活压力增大,更是难免只要双方右在个后的生活中多沟通,相互包容,大妻间的隔阂可以消除,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且从员审调查和单证情况看,吴X*也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此,对吴X*之诉求,本院不平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遇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建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波

    书记员孙X


其他离婚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石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