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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502刑初343号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X,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X、田雄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X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X及其辩护人唐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微信“附近人”认识了被害人卢XX,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谷X以孩子生病、发生交通事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卢XX共计70万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被害人郭XX,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谷X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母亲生病、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郭XX共计10万元后,该谷更换手机号码并将被害人郭XX微信拉黑不再联系。

    3、2018年12月,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被害人张XX,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谷X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XX共计63万元。

    4、2019年1月,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了被害人王XX,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谷X以父亲去世、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XX共计17.8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谷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谷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案发前给卢XX还款3、4万元,给郭XX还款2万元,给张XX通过微信、支付宝还款20余万元,还给张XX买了一辆XX车,给王XX还款约2万元。

    被告人谷X之辩护人与被告人谷X当庭意见一致,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第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存疑,不予认可,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2、本案诈骗数额不清,应进一步侦查。3、被告人谷X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微信“附近人”认识了被害人卢XX,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谷X编造孩子生病、发生交通事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卢XX共计70万元。被告人谷X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支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2020年4月1日,被害人卢XX报案至公安机关称谷X以孩子生病、发生交通事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其钱财共计70余万元。

    (2)被害人卢XX的陈述,证实她于2016年9月份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谷X,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她、女儿、她母亲和谷X四人一开始在临渭区南XX租赁的房间居住,18年搬到尤河华XX居住,她和谷X没有领结婚证。因谷X多次跟她要钱,她从舅舅张忙社处陆陆续续借款20多万帮谷X开了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在她妈妈和朋友那里拿了18万,她自己出了28万元。2016年底,谷X称自己的孩子生病了,跟她要了36000元。2017年6月左右,谷X说抽沙卖给了领导的妻弟,但是一直没有结账,8月说沙子拉走后生产地被破坏了,上面要检查,需要拉土覆盖,这样谷X在河务局的工作就没了,叫她想办法找钱,她通过微信转账2万,现金给了3万,共计5万元。2018年6月左右,谷X说自己在河务局上班,晚上偷偷抽沙子,要买电网设备,跟她要了4万左右。2019年11月,谷X说华县建飞机场,承包了机场的土地栽树,拿走了3万左右现金。2019年底,谷X说自己开车在咸阳撞死了一个人,双方协议好赔偿3万元,让她帮忙借钱,说如果不借钱会被判刑,XX广场XX路的工程款700多万下来就能给她结清,她怕谷X被判刑自己之前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就从舅舅那里拿了2.5万元,从朋友处借0.5万元,凑够3万给谷X转过去。最后一次是谷X称给领导的妻弟要沙子款的时候,打了对方被行政拘留20天,2020年3月9号释放回来,要给对方赔偿1.1万元的医疗费,沙子还需要缴纳1.4万的税,这样事情了结了,卖沙子的款就能到账了,让她帮忙凑钱,她从朋友那借加上卖玉米凑了14500元给谷X。谷X一共骗了他70余万元。

    (3)被告人谷X的供述,证实他与各被害人都是通过手机微信认识的,在以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2016年9月至2020年3月,编造各种谎话骗取卢XX70余万元,其中从卢XX舅舅那里拿了18、9万元,编造自己的孩子生病要了3.6万,还以父母去世、打架被拘留要给别人赔医疗费、工程款要开票等借口要钱,谎称自己有几百万的工程款,下来就还给卢XX。2017年听说华县建飞机场,想投资承包地方栽树、养鸡,跟卢XX要了4万元;2018年,骗卢XX自己和朋友合伙抽沙子需要买设备要了4万,后来又说抽沙子破坏了耕地需要拉土恢复要了5万元。2019年11月还说干工程把人撞了,跟对方达成协议赔偿3万元,不给钱就要坐牢,跟卢XX要了3万。骗来的钱有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有的还账,有的放出去了。

    2、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被害人郭XX,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谷X编造汽车租赁公司周转需要资金、母亲生病、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郭XX共计10万元后,在郭XX的催促下,被告人谷X陆续给郭XX还款约8000元,下余款项92000元被告人谷X无力偿还后更换手机号码,并将被害人郭XX微信号码拉黑,被害人郭XX多次联系其未果。被告人谷X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支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2020年4月1日,被害人郭XX报案至公安机关称谷X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母亲生病、发生交通事故、被他人绑架等理由,骗取其钱财共计10万元。

    (2)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实她于2018年7月份通过微信软件“陌陌”认识谷X,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第一次,谷X以自己开的汽车租赁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在西XX,给了谷X一万元现金,因为当时他们正处对象就没有打任何手续,她记得公司就是渭南市XX北边名叫“XX公司。2018年8月8日,谷X说将他人在公司抵押的车卖了,急需3万元赎车,否则对方会报警,因为当时谷X说处理完这件事他们二人就结婚,她没多想取了2万现金,微信转账1万,共给了3万整。2018年8月16日,她当时在临潼的姐姐家中,谷X打电话说自己开车撞死了别人老婆,和对方家属协商赔偿3万元私了,否则对方就要报警,她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又让她姐夫王XX通过银行给谷X转账2万元,共计3万元。2018年8月17日,谷X再次以母亲得了乳腺癌为理由借1万元,她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谷X。2018年9月8日,谷X说自己被人绑架了需要借2万元,他还通过微信给她发了一个小视频,视频中有砍刀、棍棒等,她心急之下在几个借款平台上借款凑2万元转给谷X,2018年谷X最多能给她8000元让她还贷款,2019年底谷X再没给过她钱,她从2020年1月份开始还剩余的款项,到现在还有约4000元没还完。

    (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王XX是被害人郭XX的姐夫,2018年8月16日晚,当时郭XX在他们家,说要借2万元,他问起用途,郭XX说要借给男朋友,后来郭XX给他一个谷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他向这个账户转账2万元。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郭XX辨认骗取钱财的人为被告人谷X。

    (5)被告人谷X的供述,证实他和被害人郭XX是通过手机微信陌陌认识的,在以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10月之间,以租赁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骗了1万元,要赎回公司打压的车骗了3万元,后来郭XX在姐姐家的时候以开车撞死了人家老婆需要赔偿对方骗了3万元,郭XX转了1万,郭XX的姐夫转过2万元。后来以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骗了1万元现金。后来为了骗钱,还给郭XX发过一个视频,大概内容就是几个人拿着棍棒跟他要车的视频,郭XX转给他2万元,后来听郭XX说是用手机在各种平台上贷的款,他陆陆续续给过七八千元现金,让郭XX还手机上的钱。后来没有能力还钱了,就把郭XX拉黑了,也换了手机号码。

    3、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被害人张XX,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二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谷X以公司抵押车辆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XX共计63万元。被告人谷X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其个人支出。

    (1)报案材料,证实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张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谷X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XX共计63万元。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她于2018年年底通过手机上的陌陌软件认识谷X,两人在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谷X说自己和哥哥合伙开汽车租赁公司,经常开XX、XX、XX等各种好车。2019年5月21日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6月,她和谷X等人在丽江逛时,聊天过程中有人给她还款1万元,谷X看到了称自己做生意需要8000元,生意做成了给她还款1万元,她直接就给转账8000元。随后谷X陆陆续续以汽车抵押需要资金周转、女儿脑膜炎住院、母亲乳腺癌住院等理由找她借钱,她都给了,最后一次是2019年11月,谷X说汽车抵押出事,公安局找他,如果被抓要坐牢,让她想办法救人,后来她去找自己的妈妈帮忙,她妈妈后来给她20万元,她带着钱和谷X、武XX一起去大荔县的建设银行,谷X、武XX在自动存款机存了15万,谷X给她发了一个二维码,她扫码支付了5万元。从此之后,谷X再给她要钱,她随后紧跟着就要回来了。一共跟她要了63万,其中有妹妹张XX11万元,母亲张XX23万,妹妹张X9万,自己20万。

    2019年8月的时候,谷X提起父亲给了10万元,让二人结婚,后来再追问他说等一等,谷X母亲住院她要求去探望,谷X说母亲出去旅游了,过了没几天,谷X说母亲回来了,她和谷X,武XX、李XX开车在西XX一家饭店见面,看起来大概40多岁,穿着很时尚,坐了有半个小时,给了她一个1001的红包就走了。当时她起疑心了,当谷X说母亲又住院了,她要去探望,谷X以各种理由不让见面,没有见过谷X的父亲。

    2020年1月份的时候,谷X已经拿了她63万元,她感觉不对劲,一直向谷X要钱,但是一直没有给。2020年3月9日,她妈妈张XX要求谷X出具借条,后来她在网上搜了一个借条的版本,让谷X照着写了一个63万元的借条,大致内容是从她母亲张XX处借款63万元,限2020年3月20日归还,落款日期写到了2019年11月19日,因为这一天从她母亲处借的20万元,在场的有她、谷X、张XX、武XX、李XX。

    她之前有一辆陕EXXXXX牌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卖了6.3万元给了谷X,后来他们俩一起在高新区XX公司首付7万元。月供3年,月供78000元,在她名下购买一辆华晨三系XX,谷X首付7000元,还了一个月月供7800元,共计给该车垫资14800元,车上户的时候谷X出了30000元,过了几天谷X又从她这里把这3万元拿走了。谷X还了一个月月供,她还了4个月月供后再还不起了,就把车卖了。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她是张XX的妹妹,有关谷X的事情都是听她姐说的,2019年10左右,她姐张XX打电话说和谷X合伙做生意需要3万元,她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张XX,一个月后,又说需要6万元,她也借了;第三次说需要2万元,她还是以同样方式转了2万,这些钱都没有还。到2020年2月份,她通过陌陌搜索到一个叫“佩佩”的人,这个人发了一段话说谷X是骗子,她赶紧打电话告诉她姐张XX,她才知道她姐一共给了谷X63万元。2020年3月初,她和母亲张XX商量要让谷X打个借条,后来通过她姐联系上谷X,写了那个63万元的借条。

    (4)证人武XX的证言,证实他是2018年底认识的谷X,谷X当时在渭南火车站金花宾XX附近开了一家XX公司,当时公司都没啥人了,后来不到半年就破产了,跟张XX是通过谷X2019年5月22日在小满茶楼认识的,当时张XX和谷X是男女朋友,他见过谷X跟张XX借钱,张XX当面给过谷X8000元现金,张XX还从大荔县取了4.5万现金给谷X,到2019年10月25日,张XX在大荔县两个银行取了6.5万元给谷X,谷X存到了建设银行账户。2019年冬季,他和谷X在张XX家里休息,张XX拿了20万元现金给谷X,再次存进了建设银行,存进去没有10分钟就没了,他问谷X,谷X说还账了。谷X同时还和一个姓卢的女的交往着。

    (5)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他与谷X是通过武XX认识的,谷X称自己有40多辆汽车,分别放在西一路的XX、XX公司,认识谷X以后,谷X说自己准备弄个沙场,让跟着他干,没有弄成,后来又说弄汽车抵押,他给谷X帮忙,谷X给他一些辛苦钱。他们在一起的时候,谷X抵押了十几辆车,还将一辆力帆轿车抵押15000元,好长时间才将车赎回。2019年6月份,谷X开了一辆XXA6,拉着他、武XX、张XX去成都玩了几天。回来没几天时间,又在尤河华XX小区碰到一个姓卢的女的,说自己跟谷X处对象3、4年了,他才知道谷X同时好了两个女的。在这之前谷X还领着一个叫倍倍的女子,当时以为他二人是普通关系,后来他和谷X去医院陪王XX生孩子,护士让孩子的父亲谷X签字,他才知道谷X和这个叫倍倍的关系。

    (6)证人蔚某某的证言,证实谷X及李XX于2017年年底至2019年期间从他所在的XX汽车租赁公司租过XX、XX、XX等车辆。其中2019年年底,谷X打电话让李XX一次租3辆车。过年时,他联系不上谷X,通过定位将车找回,没有发生冲突。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张XX辨认2019年6月开始骗取其钱财的人为被告人谷X。

    (8)借条,证实被告人谷X向张XX之母张XX出具借款63万元的借条一张,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

    (9)被告人谷X的供述,证实2019年5月,他与被害人张XX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在以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以抵押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50多万元。2019年6月,他做汽车抵押生意,抵押了5万元,他从中抽1万,后来车主打电话说是租赁出去的,要将车收回去,否则报警,让张XX拿了5万元。2019年11月,借口汽车抵押出事,公安局找他,如果被抓要坐牢,让张XX想办法救人,张XX给了20万元。他将部分款项用于赎车,部分款项用于还款,1万元给卢XX交房费,其余的给别人清利息了,剩下的30来万都是以汽车抵押资金周转向张XX要得,因为每次她都会给张XX1000或2000元。后来张XX天天逼迫他要见家人,他就找自己认识的一个女的冒充他妈妈,在西XX的鱼庄见面,还给了张XX1001的见面礼。当时他和卢XX也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同时和张XX处着就是为了要钱。

    4、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谷X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了被害人王XX,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谷X以父亲去世、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XX共计17.8万元。被告人谷X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其个人支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2019年5月11日,被害人王XX报案至公安机关称谷X以父亲生病等理由骗取其钱财共计18.6万元。

    (2)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实她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谷X,后通过微信聊天在渭南市祥龙宾XX,她、谷X和朋友王XX一起吃了一顿饭。2019年1月28日确定恋爱关系,谷X说自己正在收账,借了2000元。2月4日,又说需要加油,她用微信给谷X转账500元。2月11日,谷X来大荔县说自己欠高利贷需要2万元,她用微信转账15400元。14到15号之间称需要还钱2940元,6号称需要给穆XX还钱需要4650元,17号称欠同学1600元,她都是用微信转账。谷X随后以各种理由,向她要钱,她18到20号之间每天转账1000元,23号和25号转账3020元,26到28号转账2100元,3月1号到3号转账2700元。3月4号称法院冻结账户,需要28000元解冻,里面的50000元就可以用,就给她还钱,她给转账28000元。后来还是以收账需要费用、欠高利贷、法院将账户冻结、赎车、父亲去世等各种理由要钱,3月5号1000元,9号2600元,10号3500元,11号1000元,13到15号25000元,18号到20号9700元,22号转账200元,23号1500元,24号3300元,25号3300元,26号7100元,27号2000元、28号500元、29号1000元,30至3号转2100元。到了4月份,2号转了1000元,3或4号说要赎车,她从朋友处借了2万元现金,给了谷X19000,5号说父亲转了6000,7号再给了300,8号和9号给了60000,10号说还高利贷给了7000元,11号500元,12号1000元,13号3000元,14号300元,15号1200元,16号200元,17号3000元,18号1500元,20号4170元,21号2000元,22号7000元,24号360元,25号3000元,26号100元,27号1000元,29号200元。到了5月,3号说还高利贷她转账1000元,4号950元,5号1000元。这期间多次说还钱,可是一次也没有还过。她总共被谷X骗取18万余元。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郭XX辨认自2019年1月起骗取其钱财的人为被告人谷X。

    (4)被告人谷X的供述,证实他不和郭XX联系之后认识了王XX,也是通过手机微信、陌陌认识的,很快发展成男女朋友,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想尽各种办法骗王XX的钱,大部分都用在还高利贷了,小部分用于自己花销。2019年1月底到2月底,他以还高利贷、加油、欠同学钱为由拿了王XX38000元左右。3月初说银行卡被冻结,拿了11000左右。2月中旬说赎车先拿了9700元,后来因为高利贷催促说还需要32000元,王XX分多次给了他32000元。3月26日,以父亲生病为由要了10000元,后来又说父亲去世需要打墓等要了20000元。总共算下来188000元左右,时间长,拿王XX钱的次数太多,有些记不清了。没想过和她结婚,但是因为当时公司经营不下去,高利贷催债,王XX给钱比较及时,就一直和她交往着。

    综上,被告人谷X诈骗钱财共计XXX元,案发前给被害人郭XX退还约8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郭XX、王XX、张XX、卢XX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谷X以生病去世等各种理由诈骗其钱财,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6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28日被害人张XX家属发现被告人谷X后联系公安民警将谷X抓获。

    上述事实,除以上证据外,还有破案经过,证人杨某某、张XX、谷XX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汽车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理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被告人谷X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郭XX8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在处罚时应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故其诈骗金额应为160万元。关于被告人谷X及其辩护人辩称谷X在案发前已经退还各被害人部分赃款之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谷X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告人郭XX约8000元;其余退还赃款之意见,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谷X曾给张XX购买一辆XX车,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起诉书指控谷X骗取张XX63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意见,经查,从被告人谷X的供述及当庭辩解与被害人张XX的陈述、借条、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说明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XX车的事实,但谷X出资的购车款并不能认定为给张XX的退赃款;被告人谷X与张XX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的过程中,以其汽车抵押需要资金为由从张XX处先后骗取钱财,后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偿还贷款等个人支出,直至案发未予归还,其在与张XX交往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的同时,亦与另一被害人卢XX在交往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财,故谷X以需要抵押资金为幌子,骗取钱财后用于还款等个人支出,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谷X诈骗张XX63万元的事实,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谷X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之意见,虽然被告人谷X对退赃情况有所辩解,但其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态度尚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二、本案违法所得XXX元,依法向被告人谷X予以追缴。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卢XX700000元;发还被害人郭XX92000元;发还被害人张XX630000元;发还被害人王XX17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XX

    人民陪审员   冯XX

    人民陪审员   郗登科

    二O二0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通

    书记员   刘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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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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