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x苏x民终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市老龄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市老龄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系三被上诉人的姐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
上诉人吴XX、王X因与被上诉人崔XX、崔XX、崔XX、崔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x苏x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年x月x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王Xx的近亲属为其丈夫崔XX和其子女崔XX、崔XX、崔XX、崔XX,现只其子女崔XX、崔XX、崔XX、崔XX提起诉讼,崔XX未参加诉讼,依法应当通知崔XX参加诉讼。虽然崔XX向原审法院出具声明称不参加本案诉讼,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请求权,而实际上其已通过与侵权人签订调解协议获得了赔偿款,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关键之一,亦需要通过崔XX到庭加以审查认定。因此,本案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并通知崔XX参加诉讼,即使崔XX放弃请求权,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亦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王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谭xx
审判员 刘xx
x年x月x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张x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其他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4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