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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的辩护可以有效减轻冲动受到的惩罚——缓刑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402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1985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彝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运输,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XX一组法冲53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同年2月2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师本领,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一部刑诉(2021)Z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师本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18日

    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XX酒后无故使用捡拾的石块,在玉溪市红塔区兰溪XX与玉水金岸之间的路上,故意划坏杨X、李X、杨X等被害人正常停放在路边的16辆私家车的车身。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云AXXX等16辆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11月18日)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9363元。案发后,被告人白XX的家属赔偿了除杨X以外的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并得到了除杨X以外的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指控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认定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XX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量刑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其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2、在其家属的积极配合下,除被害人杨X明确表示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而不要求再次赔偿之外,对其余被害人均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3、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4、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况,恳请人民法院对白XX适用缓刑,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

    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白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徐XX

    书记员冯XX

    【案件经过】2020年11月18日早上,玉溪市红塔区XX的住户像往常一样出门准备开车去上班;当小区住户来到自己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的车辆面前,顿时炸开了锅:自己正常停放在路边的私家车车身竟被石头、铁块一类的硬物刻划得乱七八糟,车身漆面严重损坏;有不规则的图形的,有绕圈圈的……一共有16辆私家车被损坏;其中不乏奔驰、XX、XXX轿车以及XX越野车。这个事情一时间在抖音上就传了个遍,给当地的治安环境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车主们气愤的同时纷纷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调取监控录像,见到:2020年11月18日凌晨3点,一个黑影摇摇摆摆走在小区路上。走到众多“豪车”旁边时,他突然弯腰拾起人行道上一个石块一样的物品顺着小区路停放的车辆上车身上不断的挥舞……最首先遭殃的就是XXX跑车。一共16辆私家车遭到如此“待遇”。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XX(化名)。经过审讯得知,张XX头天晚上和朋友喝醉酒后到小区的朋友家玩了一会儿,夜深后从朋友家独自走路回家。由于近期工作上不顺心跟老板吵嘴;生活中又与家人闹别扭,于是在喝了酒之后回家的路上由于心情不好,就用石头划伤了停在路边的车辆,以宣泄心中的困苦。因一时糊涂还把其中一辆XX车后窗玻璃砸碎后进去乱翻一气,盗窃了几百块钱。张XX被刑事拘留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糊涂行为非常懊悔。

    【办理过程】张XX被刑事拘留以后,家属很着急的找到我为其辩护,并表示根本就想不通他平时性格较为内向、孝顺父母,一直遵纪守法的,在朋友眼里是个本本分分的老实人,怎么就突然干出这样小孩子过家家似的糊涂事呢?经过依法会见向张XX了解了案件的起因、动机、主观心态、悔罪态度后,确实跟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是一致的。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就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也就是说,只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才能够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于是我积极与张XX的家属沟通,请家属配合,积极寻找车主真诚的向车主道歉并表达了赔偿的意愿。在家属的配合下,经一个星期的努力,终于找到16辆私家车车主并给予了足额的赔偿,得到了车主们的谅解。检察院也对我们快速反应的“善后工作”非常赞赏,并且通过并同意了我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张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XX触犯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21年6月2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从宽处罚(案件号:2021云0402刑初333号):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此,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提示】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引导被告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指引被告人应有担当,不逃避、不推卸责任,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最后,酒会乱性,更会壮胆,醉酒后一时冲动都会给自己带来惩罚,同时也给家人带去伤害。且喝且珍惜!各位,你们喝醉酒后冲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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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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