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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58万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802民初3890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明,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

原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47254元及违约金41663.69元(从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到期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至2021年7月21日为41663.69元,从2021年7月22日起,以5472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XX辩称,1.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是事实;2.被告下欠房款547254元未支付是事实;3.原告有违约行为、变相还本销售行为、逾期办证行为;4.被告已无力继续履行原合同,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被告愿意承担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5.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47254元及违约金36970.98元(截至2021年12月16日),并以3292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45元,由被吿彭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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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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