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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8民初2342号
原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加被告后)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8165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16.5元;合计人民币19981.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针对光缆接熔包的供应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此原告与被告签署有《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货物送达后,被告应于6个月内支付货款,如果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需承担每逾期一日千分之二违约利息。现原告依X向被告供货,被告却并未支付款项,据此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予以支持。
被告XX公司辩称,1、两公司之前合作一直关系很好,虽然合同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双方都是灵活掌握的。当对方发货时晚一两天我方也未追究过违约责任。2、石家庄XX公司是河北省所有XX公司的主管公司,在诉讼之前我方通过其他分公司向对方支付过费用。本次欠货款并非石家庄XX公司有意拖欠,主要是因为2017年经营情况出现电信行业整体下降的冲击,经营收入剧减。因此石家庄XX公司在不影响员工工资发放以及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请法官酌情考虑减免部分违约金。
被告XX公司辩称,我们是总分制度,独立核算,分公司欠款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JZ-201XXXX0904《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给被告提供价值18165元的货物。对欠款数额,被告当庭认可,但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款10%的违约金1816.5元,认为公司经营收入下降,要求减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供货后,被告应及时按照约定支付货款18165元,被告未及时支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减免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货款的主张,因分公司与总公司独立核算、经营,且未有证据证实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XX公司货款18165元;并支付违约金1816.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兴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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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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