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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后代理诉讼,成功与医院协调赔款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董XX与贵州省某某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XX,男,1970年7月5日生,住安顺市普定县城关XX。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贵州XX律师。

    被告:贵州省某某医院,住所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XX,系该院院长。

    原告董XX与被告贵州省某某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梅,被告贵州省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依赖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人民XXX.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12日,原告因头部疼痛,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被告处作检查。经检查,确诊为“左侧颅内动脉瘤”。在医生的建议下,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在被告处办理了住院手续。2018年4月23日,被告的医生对原告实施了大脑左侧动脉瘤支架辅助下弹簧圈栓塞手术。手术完成,原告麻醉清醒后,感觉头部剧烈疼痛,且右边上下肢体无知觉。经会诊后医生对原告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手术”。至2018年5月15日,原告的病情无好转迹象,且身体右侧无知觉,失去肢体语言,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故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转移至贵州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之后又分别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其他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原告得知自己的病情不应该做穿刺弹簧圈辅助手术,可以采取药物保守治疗。且即使做穿刺弹簧圈辅助手术,也不可能造成原告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严重后果。故原告家属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给合理的解释,但被告始终敷衍。无奈下,原告向贵阳市医学会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原告的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被告不服,向贵州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一致。原告向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1、原告颅脑损伤后遗语言障碍及右侧偏瘫与“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栓塞术”手术失败有直接因果关系;2、右侧偏瘫为二级伤残,中枢性完全性失语为三级伤残。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鉴定为:1、后期医疗费需人民币25000元-30000元;2、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鉴定为:2年、180日、180日。原告因此次事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42天,在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58天,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14天,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产生了大量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原告的这些损失是被告的原因,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在安顺市医学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原、被告还是无法达成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原告右侧偏瘫为三级伤残,中枢性完全性失语为四级伤残,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有主要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

    经调解,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按75%赔付后,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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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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