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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扬州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票据纠纷

案  号(2021)京0105民初1571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5712号

    原告扬州XX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山西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XX。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杜XX。

    原告扬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北京XX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扬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XX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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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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