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湘06行初143号
【案情简介】
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张叶
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XX
委托代理人:卢XX、许X
第三人:易神保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土地补偿纠纷,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2020)1号岳阳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
【办案经过】
收到岳阳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着手起诉。收到被告的证据后,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着重两点:1.评估时点和是否在有效期内;2:补偿决定书中认定的枇杷数量、石榴树数量均与事实不符;3.找准法律依据;4.针对被告的证据质证等。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考虑评估时点和补偿决定时点相差久远,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同时,认定枇杷数量、石榴数量数据与现实不相符合),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岳阳县人民政府(2020)0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审判长:许XX
审判员:刘X镔
审判员:王XX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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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