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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股东仍需承担责任。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该公司交纳了52000元的技术转让费,该公司将所谓的“技术”转让给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实际情况是该项技术根本无法投入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当事人发现被骗,于是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该公司在河北某地,当事人是江西某地的,通过询问当事人才知道,他们是在火车上认识的,公司的员工向他推销所谓的“技术”。这样的骗局其实很常见,受骗对象大都是比较远的省份,但还被骗后的当事人都因为金额比较小、维权成本高而忍气吞声了,但是这次他们遇到了一个“较真儿”的当事人。通过在网上查询,发现该公司已经于2020年6月9日注销。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的两个股东没有实缴完毕就将公司注销,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于是将这两个股东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这两个股东承担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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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标      的:52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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