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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家具烦心事:是否约定,看合同!

萍乡市芦溪县(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323民初1213号

原XX(反诉被XX):曾XX,男,19XX年1X月1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XX市芦溪县XX,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1219XX。

被XX (反诉原XX):XX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XX市芦溪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胡泽贤,江西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XX (反诉被XX)曾XX与被XX(反诉原X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XX(反诉被XX)曾XX、被XX(反诉原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贤、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XX退还货物定金1万元,,承担 1万元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责任)并自行拉回所有货物(包括床头柜2只、床2张、床垫2张、沙发一组),装运费用山被XX承担,总计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XX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7日,原XX到被XX处选购家具,包括床、床头柜、床垫各两张,沙发一组。原、被XX约定以上所有订购的家具必须是全实木材质,不能有密度板材质,被XX法人代表李XX承诺所卖家具都是红橡木实木材质,没有密度板材质。双方确认以上家具合计价款 23000 元(包含运费),原XX向被XX微信转账支付了 1万元定金,被XX开出了货物清单收据,并出具了产品检验报XX。以上家具送至原XX家约一个月后,原XX在实际使用时发现床头柜是密度板材质,随后比对发现床也是密度板材质,与所有家具必须是实木材质的约定完全不符,这才意识到被被XX的虛假承诺所蒙骗。原XX认为买卖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XX采取欺诈手段,以密度板材质的家具冒充实木家具骗取原XX信用,签订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交付的家具货不对板,构成实质性违约。为维护原XX合法权益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原XX曾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原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XX工商登记信息表一份。以证明原、被XX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 微信转账记录一份。以证明原XX已支付货物定金1万元整。

3. 实物照片5 张,在原XX家拍摄。其中3张照片证明原XX已收到床、床头柜、床垫各两张,沙发一组。其中2张照片证明床、床头柜是密度板材质,被XX支付的货物货不对板。

4. 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证明被XX法人代表承诺家具是红橡木的实木家具。与本实物货不对板,所有的材质没有任何的红橡木材质。

5.通话记录二份。以证明纠纷发生后被XX承认家具为非实木家具。

被XXXXXX公司对上列原XX曾XX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

2.对证据 2,对收到原XX1万元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定金不是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最高只能为 4600 元。

3.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昇议。合同末约定由什么材质构成,均与店内家具一致。家具里面的密度板使用数量均为合格,也符合国家规定,举证照片里面也有实木,占多数。举证照片2里面使用的密度板下面同样有实木附着在一起。其使用密度板的目的是为了让真皮更好的粘黏在沙发上面。且所有大品牌都是同样的工艺。

4.对证据4 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聊天记录是在购买之后进行的,是被XX套我的话,为了拿到证据。

5.对证据5,这个是原XX第三次要求我们做家具的到他家里去,第一个密度板是另外网购的,不知道什么是密度板,问我我们的家具是否存在密度板,我就和厂家打电话,厂家这边就说是正常的,我们这边使用密度板不多,我们的沙发框架都是实木构成的,密度板是辅料。

对原XX曾XX提交的上列证据 1、2、3、4,被XXXXXX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 4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5不足以证明方在订购货品时对材质有过明确具体的约定。

XXXX公司辩称,第一,合同条款未约定全部为实木,从来没讲过家具是全实木的,产品是有合格证的;双方关于家具的材质的构成均为被XX履行完成合同后沟通的,不属于合同内容,双方也未明确属于合同补充条款,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补充要求卖家责任,卖家不可能对无关紧要的产品细节每一项都记忆准确;3:原XX为拖延甚至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先是要求明年付尾款,后以甲醛浓度过高找被XX麻烦,经提供检测报XX以后,又开始找被XX套话以期望获得被XX提供的家具全部实木的承诺。第二,软体家具在为提高家具实用、美观、耐用度,甚至经济性,会在看不见的地方使用更加黏合紧密、质地硬实、不易变形的胶合板;现代家居的大规模推广就是因为胶合板的发明,被XX的产品都是用优质的原料制造,胶合板及喷胶均符合国家标准;23000 元买了这么多合格又美观的家具不存在不公平,特别是还有一套真皮沙发,都是同学友情价卖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罚则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计4600 元。

被XXXXXX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家具销售合约单,2021 年6 月17日原、被XX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从未约定家具未全部实木家具。只额外约定了增加一张配套脚踏。2. 调解协议书,2021 年9月20 日原XX的亲弟弟因此事特地在开庭前的节假日殴打被XX,以期让被XX认怂妥协,经报警在民警调解下,专虑到第二天要过中秋节仅要求赔礼道歉未要求公安行政处罚。证明其家人品行恶劣,手段卑鄙,被XXXXX。间接证明原XX属于恶意诉讼,无事生非。3.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原XX收到的产品就有相应的吊牌,上面明确写了产品构成材质。更能证明双方不可能在签合同时约定必须全部实木。

原XX曾XX对被XXXXXX公司提交的上列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无异议。在购货方、售货方签字的地方双方签反了。

2.对证据 2,我从来没有跟自己的亲弟弟谈到购买家具有问题这个事情。更不会怂恿弟弟找被XX发生事端。

3. 对证据3,收到了产品合格证书,没有收到产品使用说明书。

对被XXXXXX公司提交的上列证据1,原XX曾XX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原XX曾XX不子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曾XX的弟弟与被XX的法定代表人李XX发生过纠纷,但不足以证明曾XX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对证据 3,原XX曾XX认可收到了产品合格证书,对曾XX收到了产品合格证书的事实,本院子以认定。

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XX曾XX支付案涉家具剩余货款13000 元并支付利息共104.3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记至9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投价利率 3.85%(一年期)的一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反诉被XX承担反诉原XX支付的律师费 3500 元:3.判令反诉被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 16604.3元。事实和理由:2021 年6月17 日,反诉被XX在反诉原XX处订购了家具,包括沙发一套,床、床头柜、床垫各两张,共计23000 元,并预付了1万元定金。当天,反诉原XX即开具了订货合同给反诉被XX,并约定赠送配套脚踏一张。2021年7月15日,反诉原XX通过微信XX知反诉被XX订购的所有家具已经送齐了,并让其支付剩余货款 13000元,其未回复。2021 年8月12日,反诉原XX再次催促反诉被XX结清剩余货款,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回复需要 2021 年10月1日才能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反诉被XX应当在收到全部家具时支付尾款。反诉原XX与反诉被XX从未约定案涉家具是全实木材质,反诉被XX只是为了拖延支付剩余尾款找各种理由,明显属于恶意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 条规定,反诉被XX恶意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反诉原XX支付的律师费。反诉原XX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反诉原XXXXXX有限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订货合同一份。以证明反诉被XX于 2021 年6月17日在反诉原XX处订购了案涉家具,其总货款为 23000 元,且预付了1 万元,尚欠 13000 元货款未支付。反诉原XX并未承诺案涉家具是全实木材质。

2. 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反诉原XX于 2021 年7月15日将案涉家具都已全部送至被反诉被XX处。反诉原XX多次催促反诉被XX支付案涉家具剩余货款,其一直推脱未支付。

3. 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以证明原XX因与被XX的民事纠纷支付了律师费 3500元。反诉被XX曾XX对反诉原XXXXXX有限公司提交的上列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1. 对证据 1,货款是还有 13000 元未付,未付是因为商品货不对板,质量有问题。

2.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聊天过程是真实的。

3.对证据3无异议。

反诉被XX曾XX对反诉原XXXXXX公司提交的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反诉原XXXXXX公司提交的上列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曾XX(反诉被XX)辩称,收到的商品货不对板,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质量存在问题,针对XXXX公司(反诉原XX)的反诉请求,曾XX(反诉被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7日,曾XX到XXXX公司选购家具,同日,曾XX与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签订一份家具销售合约单(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方式:送货;订货类别:标准件;货品型号、名称、规格及颜色、数量为:S8821 转角沙发1套:C16床(1.8×2.0m常规色)1张;C16床(1.8×2.0m S515B#色)1张;C13 床头柜(常规色)2个;M2 床垫(1.8×2.0m)2张;货款合计 23000 元,预付定金1万元,尚欠余额 13000 元。并约定:赠送配套脚踏 1张。至2021年7月15日XXXX公司将案涉家具全部送至曾XX处,曾XX接受了全部货品。之后,XXXX公司向曾XX催讨剩余货款,曾XX认为,XXXX公司交付的货品与其承诺的货品材质货不对板,拒付剩余货款 13000 元,并向本院提起诉讼。XXXX公司针对曾XX的起诉,向本院提起反诉,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 3500 元。双方均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曾XX与XXXX公司签订的家具销售合约单(订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双方买卖家具过程来看,曾XX系在XXXX公司看好货品进行购买,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XXXX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曾XX交付了货品,XXXX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曾XX认为XXXX公司交付的货品不是实木家具,货不对板,虽提供交货后双方的相关聊天记录,但开庭审理时明确表示不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表明曾XX对合同上对货品没有约定为“实木”是知晓的,且曾X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XXXX公司交付的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故曾XX要求XXXX公司退还货物定金1万元,承担1万元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曾XX以XXXX公司交付的货品货不对板,拒付货款构成违约,XXXX公司要求曾XX支付案涉家具剩余货款 13000 元的反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子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对XXXX公司要求曾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子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 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应当诚信理性诉讼原则,曾XX提起本案诉讼,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XXXX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曾XX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且双方在订货合同中亦未约定律师费用的负担情形,XXXX公司要求曾XX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XX曾XX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XX曾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XXXXXX公司货款 13000 元;

三、驳回反诉原XX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计 150元,由原XX曾XX负担,反诉受理费 107 元,由反诉原XXXXXX公司负担 25元,反诉被XX曾XX负担 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世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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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萍乡市芦溪县(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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