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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2022年交通事故新标准首判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天上午,被告王某某驾驶车牌号鄂E****的小汽车行至宜昌市伍家岗区某大道交叉口时,与骑自行车经过的李X发生碰撞,致李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岗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X无责任。经查被告一系车辆驾驶人、所有人,被告二系该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同时被告一驾驶的车辆也在被告二处投放商业三责险。随后,原告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0天。本次事故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律师办案过程】

    2021年9月的某天,我们团队高级法律咨询顾问接到了李X的咨询电话,此时李X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解答了他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并将出院注意事项毫无保留地向其告知。李X出院后就主动联系我们,我们团队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再次接待了李X及家人的法律咨询,为其详细讲解了交通事故理赔中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深刻剖析了索赔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鉴定时机、伤残等级评定、赔偿明细等)。不久后,李X便委托我们团队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来帮其处理这件事情。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团队律师马上着手整理资料,制定诉讼方案,并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进展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2021年11月某日经鉴定机构鉴定李X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1年12月某天,我们将该案件的起诉状递交到法院,等待法院排期。2022年1月20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号)规定,2022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可按照新标准40278元/年进行计算。我们团队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赔偿明细中的残疾赔偿金参照新标准40278元/年主张,相比旧标准,残疾赔偿金增加了8500余元,最后法院参照新标准判决。

    【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团队专业律师的办案亮点有:

    1.保险公司要求对医疗费进行核减。显然,原告李X在事故中无责任,对方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均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医疗项下的费用优先赔偿,余下的部分由其商业险按照责任划分情况予以赔偿,不够的部分再由肇事司机赔偿;

    2.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我们团队办案律师在诉讼前对此有预料,因此做了充足的准备,在我们的努力下,法院最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3.我们团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过调查了解并仔细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之后,依法按照信息技术行业111229元/年的标准主张误工费,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4.原告李X残疾赔偿金参照新标准40278元/年主张,最终也得到了法院支持。在此之前,我们团队办案律师对此做出了充足准备,2021年8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通知明确载明:“根据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意见,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应的各项数据均以统计部门对外发布为准,自统计部门发布之日起适用。请各中院并转告辖区基层法院遵照执行。”新标准是湖北省统计部门2022年1月20日公布的最新数据,参照2021年8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通知,应当按照新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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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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