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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件:免于刑事处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2刑初42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X,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住万安县芙蓉镇莲花XX。公民身份号码:362************031。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胡XX,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高中文化,住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72,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胡文学,广东XX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胡XX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胡XX及辩护人胡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彭XX通过在QQ群上发布实施犯罪的信息,召集来了被告人胡XX和QQ名为“别怂就干”的男子(另案处理),密谋进入被害人谢XX的家中实施抢劫,并准备了手套、口罩、电棍、刀具、毒狗药、手电筒、帽子、汽车、菜刀、绳子、封箱胶等作案工具。同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彭XX、胡XX、“别怂就干”驾驶一辆小轿车去到被害人谢XX位于东莞市*************的别墅附近进行第一次踩点。同年12月29日7时,被告人彭XX、胡XX、“别怂就干”驾驶一辆小轿车去到被害人谢XX的别墅附近进行第二次踩点,由彭XX下车去到谢XX的别墅门口,彭XX发现谢XX的家中有2条狗,后返回车内告知胡XX和“别怂就干”,随后三人开车去到大朗镇东XX市场购买了两瓶毒狗的毒药,准备将谢XX家中的2条狗毒死后再实施抢劫。同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彭XX、胡XX、“别怂就干”驾驶一辆小轿车去到谢XX的别墅门口进行第三次踩点准备实施抢劫,当三人去到谢XX的别墅门外时,发现谢XX家中人比较多,实施抢劫的风险较大,后三人放弃了抢劫并驾车离开。
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大朗XX小燕子网吧附近抓获彭XX、胡XX,当场缴获二人作案时驾驶的宝骏牌小轿车一辆以及手套、口罩、电棍、刀具、毒狗药、手电筒、帽子、菜刀、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一批。破案后,彭XX、胡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彭XX、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调查函,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被害人谢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管制刀具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光盘,被告人彭XX、胡XX的供述与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胡XX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犯罪形态。第一,被告人彭XX、胡XX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进行踩点,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第二,被告人彭XX、胡XX担心实施抢劫有风险而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综上,彭XX、胡XX抢劫行为构成抢劫预备阶段的中止,是犯罪中止。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彭XX、胡XX在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均应当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XX、胡XX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系建立在指控犯罪预备的基础上,且经本院建议后不作调整,故本院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XX系初犯、偶犯、犯罪中止、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胡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X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胡XX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的宝骏牌小汽车1辆,发还给被告人胡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易 境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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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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