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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明星与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葛X与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15056号

    原告:葛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婧,北京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葛X与被告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葛X于2021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葛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X负担(已交纳)。

    审 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XX

    书 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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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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