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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不还,凭转账凭证追回借款

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3民初25667号

    原告:蒋XX,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诉讼代理人:胡罗旭,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蒋X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X、余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罗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李X支付原告蒋XX借款本金71749元,并支付以7174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李X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9日,李X向蒋XX出具借条,约定李X向蒋XX借款80000元。同日,蒋XX分两次将8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李X。后经蒋XX多次催收,李X仅偿还了8251元,蒋XX遂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李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蒋XX通过中国XX银行向李X的银行卡转账两次,每次转账金额40000元,共计80000元。

    同日,李X给蒋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李X现向蒋XX借到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的借款;本人保证按时足额归还上述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如果未能按约定偿还,本人愿意承担借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按照借款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借款利息,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本人确认以下账户收到上述款项,账号中国XX银行渝中区较场口储奇门支行,户名李X。《借条》左下方有李X身份证复印件,右下方有借款人李X签名捺印。《借条》中无关于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的约定。

    此后,李X未向蒋XX足额偿还借款,蒋XX遂于2020年8月5日提起本次诉讼。

    庭审中,蒋XX陈述举示的《借条》原件已丢失,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及借款期限为两到三个月,但均未在借条上写明。李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蒋XX归还本金8251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XX银行转款凭证、《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蒋XX举示银行转款凭证和借条证明其向李X出借了80000元,虽然借条为复印件,但借条内容与银行转款凭证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蒋XX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条未明确还款日期,蒋XX可以随时要求李X归还所借款项,现蒋XX起诉要求李X还款,李X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蒋XX在庭审中陈述李X已经归还8251元,在现有证据及李X未到庭应诉答辩的情况下,蒋XX的该陈述对李X有利,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李X尚欠蒋XX借款本金71749元。

    关于借款利息。因前述借款并未约定借款利率,蒋XX庭审中陈述其口头约定利率2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要求支付期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蒋XX可随时要求李X还款,但其并未举示催收的证据,故蒋XX提起本次诉讼的行为可视为向李X要求还款。借条中虽约定了逾期还款要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借款利息,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约定不明,鉴于李X并未到庭应诉答辩且未归还全部款项的违约行为,本院酌定李X应向蒋XX支付从本案开庭之日即2021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以71749元为准。

    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进行缺席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XX偿还借款本金71749元,并支付以7174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854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X

    人民陪审员徐X

    人民陪审员余XX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蒋XX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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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71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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