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甘0802民初228号
原告:关X,男,汉族,1998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崇信县XX农民,现住平凉市崆峒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被告:汝XX,女,汉族,1997年12月7日出生,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现住本区新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原告关X与被告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关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汝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到庭参加调解。
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月21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遂起诉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被告愿于2022年3月7日前返还原告彩礼13.6万。
其他离婚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