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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甘0802民初228号

原告:关X,男,汉族,1998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崇信县XX农民,现住平凉市崆峒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被告:汝XX,女,汉族,1997年12月7日出生,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现住本区新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原告关X与被告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关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汝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到庭参加调解。

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月21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遂起诉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被告愿于2022年3月7日前返还原告彩礼1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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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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