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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缓刑处罚

即墨市人民法院

    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缓刑处罚

    青岛市即墨XX人民法院

(2021)鲁0215刑初6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男,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宿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白云,山东XX律师。

    被告人李X,女,小学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即墨XX。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魏X驾驶鲁BXXXX号小型轿车沿莱青XX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市即墨XX温泉街道办事处峡后村桥北侧路段,与行人江X相撞,致江X摔倒在地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X驾车逃逸;之后,被告人李X驾驶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沿莱青XX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二轮电动车底部与倒在路上的江X相撞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驾车逃逸,最终造成江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江X符合因头面部外伤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血肿、双侧大脑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等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辩护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积极为被告人辩护,该案在侦查阶段为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办案机关准许,在审判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魏X、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魏X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的经过,系自首,且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魏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魏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审判长姜X

    人民陪审员江XX

    人民陪审员魏X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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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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