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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申请取保候审,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过失致人重伤罪申请取保候审,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2021)鲁1122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山东省巨野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1年4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白云,山东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50,被告人王X驾驶鲁HXXXX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由青岛市返回荷泽,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王X发现货车的离合器与刹车出现故障。当日12时许,王X驾驶货车到日兰高速公路莒县服务区北区修理XX进行检修,在修理厂车间内,检修工刘X在货车前指挥王X把货车开到地槽检查时,王X在明知离合器及刹车有故障的情况下,仍在熄火状态下直接将车辆档位挂到1档,货车打火后前窜将刘X挤撞到车间西墙,致其骨盆不稳定性骨折,腰椎3、4、5棘突骨折,第3、4尾骨骨折,并出现失血性休克的症状和体征。经鉴定,刘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鲁HXXXX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明知所驾驶车辆存在故障,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发生致一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积极为被告人辩护,该案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分别两次为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办案机关准许,在审判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在修理厂内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构成自首,无犯罪前科,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王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人民陪审员朱XX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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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莒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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