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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明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葛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22号金辉XX。

    法定代表人:刘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X与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易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曹X,被告易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断开其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所有网络链接;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易选财经-×××】上连续60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致歉版面不小于9.0*14.0;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55000元。事实与理由:近期,原告获知,被告于2016年07月21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易选财经-×××】中发布了标题为“假如葛X也炒股....”的配图文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易选财富您身边的法律顾问”等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被告利用网络热点“葛X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金融服务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易XX公司辩称,一、被告在转载涉案文章时无营利目的,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肖像权侵权。首先,该公众号从创立至今无任何营利性质,没有在公众号文章中投放第三方广告收取广告收益或在公众号内挂载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阅读文章购买产品等行为。其次,涉案文章系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转载自网络,被告转载时无营利目的。被告在网上看到该文章,该文章引用了《XXX》中的剧情表情包,被告觉得比较有趣,才在“易选财经”公众号中转载。被告之所以转载该文,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娱乐,而非指引读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而且该文章本身的目的也是为了娱乐。这一点通过整篇文章可以明确体现。再次,涉案文章转载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其已有的阅读量主要是刚发布时单位人员点击生成,涉案公众号因经营不善,早已在2019年3月26日后停止经营。因此,依据当时民法通则的第一百条的规定,被告转载此文时,不具有营利目的,不构成肖像权侵权。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中表明涉案文章的标题为《假如葛X也炒股....》,无论在标题上还是内容上,均未将葛X与被告的产品相关联,或者明示暗示代言关系,因此不会使阅读者误解原被告存在合作关系。二、原告作为演员和公众人物,对社会公开的图片和言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原告因其行业的需要和特殊性质,本身就存在大量的曝光和公开内容,且涉案照片系出自经典老剧。鞠XX的案件,上海一中院亦以此驳回了鞠XX的诉讼请求。涉案公众号于2019年3月26日后再无经营,涉案文章的阅读量只有15人,不应支持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三、涉案文章自2016年7月21日转载至被告微信公众号中,至今阅读人数只有15人,多为单位员工和后期为办案需要打开,影响范围应当仅限于微信文章被阅读范围,且相当有限。且涉案微信公众号自2019年3月26日后再无经营,原告要求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且不具有合理性。四、被告的转载行为未对原告产生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如果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应当由原告进行举证,依据被告收到的证据,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经济损失。其次,被告的转载行为并未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自2016年7月21日后,阅读量仅有15人,阅读量甚少,而且文章本身并未包含对原告的恶意诋毁,因此涉案文章不仅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使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五、被告不应承担合理开支,本案中,双方对合理开支并无另行约定,在原告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该项费用。另外,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合理开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葛X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陕西XX公司系微信公众号“易选财经”(微信号:×××)的账号主体。

    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IP360取证数据保全,快照显示:1.涉案公众号“易选财经”于2016年7月21日发布了标题为《假如葛X也炒股……》的配图文章,其中使用了6张葛X肖像图片,其中部分图片清晰度不高,尺寸较小。2.文章首部有“易选财富您身边的金融超市”,尾部有“XX最全面的银行理财信息定制最时尚的阳光私募基金拥有最可靠的境外保险渠道公布接地气的金融实时资讯”等宣传内容。

    被告主张文章系转载,提交中国基金报截图及东方财富网页截图,原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提交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显示涉案文章阅读量为15人,于2019年3月26日后未更新。原告对上述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未更新不是停止运营,侵权行为处于持续中。经询,被告认可涉案肖XX未删除。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未提交律师委托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截图、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截图、IP360数据保全证书及快照,被告提交的中国基金报截图及东方财富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主张文章转载于其他公众号,但从被告发布的文章内容来看,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其中肖像已获得了肖像权人即原告的授权,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葛X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葛X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葛X作为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易XX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本院将结合葛X的知名度、被告转载时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葛X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文章中原告葛X的肖像;

    二、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易选财经”(微信号:×××)中连续七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X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葛X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

    三、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X经济损失8000元;

    四、驳回原告葛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葛X负担510元(已交纳),由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28元(原告葛X已交纳,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葛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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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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